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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常态化调研报告(合集四篇)

扫黑除恶过程中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保护人民安全的重举,扫黑除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与安全。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扫黑除恶常态化调研报告(合集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扫黑除恶常态化调研报告1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此,《通知》将这次专项斗争提到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本文将从当前黑恶势力所呈现的新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当前黑恶势力的新特征

(一)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践踏民主法制,激化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的矛盾。在部分农村、城市基层,一些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政治庇护和帮助,更有甚者利用组织的财力和势力进行形象包装,骗取政治资本,捞取政治光环,直接进入基层政权。

(二)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黑恶势力已从传统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贷放贷平台等领域。

(三)黑恶势力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黑恶势力从明显的暴力特征转向“软暴力”。早期的黑恶势力,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是其最基本的犯罪形式,但从近几年盛行的校园贷、现金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引发的一系列追讨债务的案例来看,有的是由黑恶势力操控,进行“软暴力”催债,如言语恐吓、跟踪骚扰等,他们对违约的借款人采用在学校闹事、电话骚扰亲友等方式给借款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借款人还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2、黑恶势力已经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如我院1月23日宣判的娄某、冯某等十人涉恶系列案件,被告人娄某、冯某、王某、刘某、彭某、孙某、张某、王某、邢某、于某等人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自2017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娄某垚为首要分子,冯某、王某、刘某、彭某、孙某、张某、王某、邢某、于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通过向他人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好处费”、“实地考察费”和“违约金”等方式非法获得经济利益。为实现这一目的,上述被告人通过暴力讨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拿硬要、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无家可归,甚至被逼无奈服用农药自杀,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辖区内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黑恶势力的组织头目转向“幕后”。一些黑老大和涉黑组织不再直接实施暴力犯罪,有的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流动人员作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备的四大特征之一就是组织特征,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具备组织特征,要看该犯罪组织是否“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因此实践中,一些黑恶势力被抓获后,往往以实施犯罪的并不是组织成员来否认组织机构的稳定性,进一步逃脱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二、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根据本院历年审理刑事案件情况,以下几类案件易转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1.寻衅滋事性质的恶性犯罪事件,易转化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在本院审理的恶性犯罪案件中,发现寻衅滋事案件较容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如多人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严重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此类危害性大,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高。

2.聚众斗殴等团伙性犯罪频繁发生,性质恶劣。

本院审理的多数聚众斗殴案件,犯罪手段凶残,影响恶劣。此类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有时还有持械斗殴,在区域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多次聚众斗殴,给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混乱。例如聚众斗殴罪。  

如被告人张某哲、焦某、张某玉、许某等九人寻衅滋事一案,被告张某哲等九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通化市东昌区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三、法院对涉黑恶性质犯罪的司法建议

1.司法机关联动执法,强力打击犯罪分子。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民警、村级警务助理、基层党组织等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源点,并逐级上报处置。司法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动的,要坚决予以处置,体现法律的威严。尤其要加大对违法宗族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亦注重慎重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被煽动人员以调解和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严格控制事态升级和发酵,将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件,公检法要及时计入,并开展联动配合,将案件做扎实;让那些涉黑恶势力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能够予以有罪判决。做到在回应社会关注震慑的同时,展现法律严惩犯罪的决心。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部门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力度,选派优秀干部到村委挂职,强化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推进和执行“一村一警”等模式,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基层选举的公平公正。加强图书室等农村村民活动场所建设,将农民的兴趣吸引到健康丰富的娱乐休闲活动中来。

3.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多深入基层,送法下乡,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使他们认清违法犯罪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学法、懂法、守法并且用法的良好环境。多在校园开展法制宣传,在教育学生的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达到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

四、法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具体举措

1.依法履职,严格审判。法院在注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做好政治站位的同时,要依法履职,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威严。对于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移送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判处;做到不拔高也不降低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并在量刑时与其他普通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已经认定的危害社会安定的黑恶势力犯罪,要坚决严惩,从重处罚,铲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

2.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不仅限于在法院机关开庭审判,还有将一些案发性高的民事案件、典型的犯罪案件拿到案发地进行开庭审判。做到以案说法,实践教育,使得以一案教育一方,积极展现法院对维护社会安定的决心。

3.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组织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到整治黑恶,震慑犯罪、扩大影响、鼓舞群众。建议请示报告制度,派人负责对涉黑恶势力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报告,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扫黑除恶常态化调研报告2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从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到如今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从未停歇。在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老百姓有案不敢报、有冤无处申。各种黑恶势力犯罪已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和稳定。涉黑涉恶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黑恶势力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征。根据主题教育的要求,我先后实地走访调研了相关部门,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下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8年1月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院多措并举,持续对黑恶势力犯罪发起了凌厉攻势。截止2019年10月14日,我院共提前介入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起,批准逮捕43人,提起公诉38人。通过与政法各家连续的重拳出击,全县社会治安状况持续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提升。2019年上半年,检察公众安全感测评指数98.5612%,全市排名5位,全省排名56位,进步明显。

(一)高度重视,不断夯实专项斗争的保障基础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增强领导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后,县检察院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时,院党组先后十二次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部署落实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传达文件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成立了以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全体员额检察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专项斗争的各项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确保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组建专业队伍,增强攻坚力。县检察院党组从极端的重要性和政治高度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扫黑除恶办案组,依托捕诉一体模式专班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为适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形势,院党组四次专题听取涉黑涉恶案件汇报,领导小组先后召开24次专题会议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要求,并于去年12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县人民介绍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

三是不断增加经费,加强保障力。积极与省财政厅协调沟通,将扫黑除恶专项经费列入年初预算;同时,优先保障扫黑除恶办案组执法办案车辆,并配齐相关硬件设施,全方位保障办公办案条件。

(二)突出重点,不断压实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

一是全面广泛宣传,做浓宣传氛围。通过压实责任主体,加快浓厚线上线下宣传氛围。对内干警以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为基础,进一步深化认识和提高主动性;对外通过电视、短信、微信以及醒目位置张贴标语等,进一步拓宽宣传面、提高知晓率、增加参与度;采取走访、送信、座谈会等方式下到村组宣传政策,鼓励群众积极检举身边黑恶犯罪,规劝涉黑涉恶人员投案自首。

二是广辟线索来源,做细线索收集和核查。在12309举报电话和受理群众来信的基础上,通过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与县纪委、组织、信访以及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涉黑恶线索双向反馈移送机制;明确扫黑办为线索收集工作的牵头单位和主力军,所有线索移送要严格依照规定,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移送院扫黑办,归口管理,由院扫黑办分析研判后统一处理,确保涉黑恶线索规范管理。

三是动态完善,做优管理机制。专项斗争期间,始终秉着“边做、边总、边改”的原则,认真学习、主动查摆、落实整改、规范工作。一方面以具体案件深入剖析问题,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以上级督导和借鉴其它地区经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办法、机制等。目前,通过动态管理,统一规范了全院台帐使用、数据报送,我院的业务台账多次获上级好评。

(三)聚焦问题,不断做实专项斗争的成效

一是聚焦彭泽状况,确保除恶务尽的方向不偏。我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主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迫切需要根治的黑恶犯罪问题,坚持“打早打小、依法严惩、除恶务尽”的原则,对涉黑恶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目前,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件,恶势力或恶势力案件3个。

二是紧盯大要案件,确保专班攻坚的力度不减。2018年我院成功办理鲍锡亮等3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这是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提起公诉案件,我院创造性地提出了“边侦边审”介入侦查模式,成功地将该案办成了全市检察系统的观摩庭、示范庭,为其他兄弟县区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提供了参考经验。2019年6月,市院将瑞昌4.09专案指定由我院办理,我院立即成立由3名员额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并先后12次主动到瑞昌市公安局介入侦查,通过参加案件讨论、审查卷宗、沟通汇报等方式全面介入侦查。期间,针对该案存在的一些难点疑点问题多次向市院扫黑办专题汇报,目前该案提前介入工作已基本完成,近期公安即将移送起诉。

三是坚持部门联动和综合治理,确保依法严惩的效果。在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并主动与纪委监委、行业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相互之间建立线索移送机制、重大案件磋商机制、涉黑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等。在办案中坚持打击与整治并重,对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深入分析,发现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斗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结合办理的鲍锡亮涉黑案件,我院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联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全县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已加强执法力度,确保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严惩取得实效。

 二、存在问题

(一)推进力度不够均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通过前期宣传发动,提高了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群众参与举报、检举、揭发的热情空前高涨。但因为宣传发动工作没有做细、做实、做深,导致部分群众对黑恶势力犯罪界定认识不清楚,;还有少数同志思想认识还存在差距,错误认为扫黑除恶仅仅是主要业务部门的办案同志的事情,政治站位有待提高;另外,有少数同志心存顾忌,怕担责任、怕领任务,所以工作仅停留在表面上,动真碰硬的线索摸排和深挖细查举措少、力度小、成效差,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全局整体工作质效。

(二)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强化部门联动是深挖根治涉黑恶犯罪的关键一环。在前期工作中,我院仅仅与公安部门、纪委、组织以及矿管办等一些日常业务来往密切的职能部门建立了案件磋商、情报研判、线索移送等部门联动机制,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涉及的部门多、工作的标准高、完成的任务重,因此需要与全县相关职能部门都加强联系,建立机制,规范工作。

(三)线索摸排还不够深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县检察院在线索来源方面主要集中在“群众举报、上级转发、案件深挖、部门反馈”等方面,工作还停留在固有层面上,没有全面深入下去。今年是专项斗争转入深挖根治的关键阶段和进入“深水区”,更多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恶犯罪已经“洗白、变色、伪装”,原有渠道和方式发现的难度越来越大,必须深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开展有针对性摸排。

(四)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当前时期的黑恶犯罪与早期黑恶犯罪存在本质区别,主要由硬暴力向软暴力、影响力转变,由社会面向基层政权、国家公职人员渗透,导致案件发现难、深挖难、取证难、抓捕难等,多数干警缺少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满足不了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所需。

(五)参与综合治理不够深入。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工作重点还是更多侧重办案,就案办案的理念普遍存在,对涉黑涉恶案件反映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研究对策不及时,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把“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把或多把“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扫黑除恶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不同程度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助长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

(二)政策和立法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黑恶势力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钻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当前,个人和一些民营企业到银行贷款的高门槛,导致这部分群体通过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便转而向民间借贷,甚至找一些地下高利贷寻求帮助“渡过难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但我国并未对高利贷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高利贷行为不入罪,同时“言语恐吓”“跟脚逼债”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刑事打击的范畴,故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黑恶势力受高额利息驱使,违规发放高利贷,或者受雇于人,帮忙催逼借贷者还款,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三)黑恶势力一般具备逃避主流社会控制与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与措施。不论黑恶势力是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还是手段从明显暴力转向“软暴力”,究其原因,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不管黑恶势力的这些表现形式如何演变,都无法掩盖其“黑恶”的本质特征。

四、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切实加强政治责任意识。以迎接此次中央督导组问题反馈为契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全员动员参战,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突出重点,强化摸排,切实做到全面精准。继续加强宣传发动,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结合本区域实际、突出重点、拓宽思路,延伸摸排时空,特别是组织优势力量深入到重点乡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全面摸排,要在建筑业、运输业以及砂霸村霸、套路贷等领域做文章。

(三)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切实提升业务能力。全院干警要主动适应新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和“边做、边学、边总”的学习方式,不断提高全院干警业务水平,特别是线索移送和攻坚大案能力上下功夫,再侦破一批涉黑涉恶案件、打掉一批涉黑涉恶团伙、抓获一批涉黑涉恶人员。

(四)健全机制,强化联动,切实形成打击合力。健全联动机制,着重在“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内外联动”上下真功、求实效,加快推进行业监管全覆盖,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主动整合多方力量,深挖彻查每起涉黑涉恶案件,查清“关系网”、深挖“保护伞”、铲除“利益链”,力争在“拔伞破网”和“打财断血”上取得新突破,切实从源头上铲除黑恶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扫黑除恶常态化调研报告3

为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对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在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思想引领,提高认识。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多次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引导干警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基层政权,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政治高度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引导干警充分认识目前我县治安形势的严峻性以及人民群众对幸福获得感、安全获得感的迫切性;引导干警充分认识作为担负法律监督重任的检察机关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和使命。二是强化领导,形成合力。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刘建成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从晓、龙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金贵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龙伟兼“扫黑除恶”工作办公室主任。三是优化结构,提高效率。领导小组下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工作、统计数据信息、传达工作要求、汇总行动成果。“专项斗争”办公室成员由院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等七部门主要责任人员担任,制定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总的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以及相应的责任人员,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成立了以公诉、侦监部门为主体的办案小组,明确了“十个一律不准”的工作纪律和奖惩措施。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典型案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院侦监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捕的涉恶犯罪案件34件74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33件72人,不予逮捕1件3人;公诉部门对涉恶案件提起公诉13件64人。如我院办理的何闵系列案件,发现自2015年起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赌博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且为了逃避打击,该团伙制定了一系列的组织规矩,打击难度较大。我院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该系列案件,会同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多次进行案件会商,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的办理、取证等方面提出多条可行性建议,均被公安机关采纳,成功的摧毁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13人。

二是严把批捕关,确保工作实效。我们始终坚持严把审查逮捕这一刑事诉讼的第一端口,健全四项机制,严把批捕案件质量关,杜绝捕后不诉,捕后无罪案件的发生。建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坚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将审查逮捕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上保证报捕案件质量。如办理的稂林科等六人寻衅滋事一案,我院侦监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仅用三天时间就完成了批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立每案必讯机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批捕案件,坚持每案必讯,特别是对主要依据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重点讯问,全面核实案情。建立联系沟通机制。承办检察官收到公安机关报捕案件后,第一时间审阅案卷,针对案件定性、证据缺失等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联系,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求同存异,指导公安机关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期间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针对争议较大的案件,邀请公诉办案人员介入分析,从严把握批捕条件。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守护公平正义。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捕涉恶犯罪嫌疑人8人,追诉漏犯10人,纠正移送起诉漏罪13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发出检察建议1份,对一审判决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2件2人。

四是强化线索摸排,深挖涉黑涉恶线索。我院坚持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坚持集中摸排与常态性工作推进相结合,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拓展线索来源,确保线索及时精准,不留死角,形成长效机制。一方面结合宣传深入群众走访。安排专人,组建专班,集中攻坚,利用深入群众开展“大走访,大调查”活动,从重点打击的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现象入手,收集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另一方面结合办案职能主动排查。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能开展全方位地毯式摸排,并坚持成为一项常态性工作。侦监、公诉部门逐案认真排查梳理,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案件逐案进行分析研判;监所部门对看守所羁押人员、司法矫正服刑人员认真逐一进行筛查,深挖涉黑涉恶线索问题;控申部门从来访申诉活动中发现深挖涉黑涉恶线索。我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纪委监委和县扫黑工作部门移送涉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19条。

五是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内部联动。加强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力量,结合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都办成“铁案”。健全信息共享、重大案件协商、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等单位沟通协调,不定期召开扫黑除恶衔接工作联席会,就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办案中遇到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把打击拳头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各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完善请示汇报协商机制。对于影响大、难度大、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涉黑涉恶案件,及时向县委和市院请示汇报,听取县委和市院的指导,确保精准打击,让每一起案件都经的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3、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有利氛围。

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形成全方面、多层次的法治宣传教育格局,努力营造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的强大声势。一是开展巡回宣传活动。组织宣传小分队利用宣传车,深入各乡镇所有行政村、重点区域、交通要道通过播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关内容的宣传录音,在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巡回宣传。二是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组织干警深入开展法律进单位、进村(社区)、进学校、进医院、进家庭、进企业、进市场、进景区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设立举报信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识,积极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三是开展新闻媒体宣传活动。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在衡东新闻网、衡东手机报、衡东发布等县内媒体进行宣传,定期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相关信息,大力开展“以案施法”宣传。四是开展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利用电子显示屏、条幅、宣传栏等进行扫黑除恶工作的宣传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截止今日,我院在全县范围内对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意义和打击重点进行宣传,在显著位置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漫画贴画60余幅,悬挂宣传横幅10余条,发放宣传册1000余份,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有力的舆论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起步早、措施硬,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通过调研,还发现存现一定的不足:

一是存在部分干警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三是各部门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情报共享还难以实现。

三、工作建议

1、认识要再深化,着力提高政治鉴别力。要进一步认真组织全体干警贯彻学习中央、省、市、县级上级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院的决策上来。

2、摸排要再细致,着力提高线索收集力。要坚持全方位开展摸排活动,安排专人对摸排的线索进行收集研判甄别,确保做到大范围收集、拉网式清查。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确保群众举报、投诉畅通无阻,切实保护好举报人的隐私。

3、氛围要再营造,着力提高宣传引导力。要充分利用检察外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安排专人管理运作本院的新媒体,及时公开涉恶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展示我院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同仇敌忾、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4、方式要再灵活,着力提高综合协调力。要进一步转变关起门来办案的老思路,积极主动同公安、法院等单位沟通联系,涉恶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将每一件涉恶案件办成铁案、办成精品案件。

扫黑除恶常态化调研报告4

一、基本情况

自2018年1月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x公安局多措并举,持续对黑恶势力犯罪发起了凌厉攻势。截止2019年x月xx日,全局共破涉黑涉恶犯罪案件xxx起,刑拘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xxx名,批准逮捕xxx名,移送起诉xxx名,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x个,抓获涉黑涉恶类逃犯xx名,受理治安案件xxxx起,行政处罚xxxx人,全局共受理各类涉黑涉恶犯罪线索xxx条,完成回复xxx条,xx条正在核查。通过连续的重拳出击,全x社会治安状况持续好转。2018年,全局共立刑事案件xxxx起,同比下降xx%,查处治安案件xxxx起,同比下降x%,2019年x月至x月,全局共立刑事案件xxxx起,同比上升x%,查处治安案件xxxx起,同比下降xx%。另外,2018年度,全x公众安全感测评指数xx%,全省排名xx位,相比2017年上升xx位,公安群众满意度测评指数xx%,全省排名xx位,相比2017年上升xx位。

(一)高度重视,不断夯实专项斗争的保障基础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增强领导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后,x公安局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向x委、x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召开专题党委会研究部署,传达文件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并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专项斗争的各项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确保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组建专业队伍,增强攻坚力。x公安局党委从全局范围内公开选调了xx名业务尖子组建扫黑除恶专业队,同时指定xx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副科级干部带队,专门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核查以及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侦办工作。为适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形势,近期,全局成立了由副科级干部带队的8个核查小组,主攻线索核查,切实加大对涉黑涉恶线索深挖彻查力度。

三是不断增加经费,加强保障力。积极与x财政局协调,及时将x委、x政府研究同意每年xx万扫黑除恶专项经费划拨到账;通过主动向x委、x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高雷雷等人暴力传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侦办情况后,又争取到了x委、x政府xx万元的涉黑恶专案经费支持;同时,x局党委在全局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调剂了xx间办公室和xx辆公务用车给扫黑除恶专业队执法办案使用,并配齐相关硬件设施,全方位保障办公办案条件。

(二)突出重点,不断压实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

一是全面广泛宣传,做浓宣传氛围。通过压实责任主体,加快浓厚线上线下宣传氛围。对内民警以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为基础,进一步深化认识和提高主动性;对外通过电视、短信、微信以及x、乡级企事业单位、大街小巷、公共场所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醒目位置张贴标语、海报、《通告》等,进一步拓宽宣传面、提高知晓率、增加参与度;采取走访、送信、座谈会等方式下到村组宣传政策,鼓励群众积极检举身边黑恶犯罪,规劝涉黑涉恶人员投案自首。

二是广辟线索来源,做细线索收集和核查。在110举报电话和受理群众来信的基础上,通过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与x纪委、组织、信访、乡镇以及法检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涉黑恶线索双向反馈移送机制》;明确扫黑除恶专业队为线索收集核查工作的牵头单位和主力军,所有线索核查工作指定专人限期完成,特别要求对举报中提及的“人员信息、具体事件、处理结果”等情况逐一核查到位,最终调查情况报“三长”审核签字后,完成装卷归档,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三是动态完善,做优管理机制。专项斗争期间,始终秉着“边做、边总、边改”的原则,认真学习、主动查摆、落实整改、规范工作。一方面以具体案件深入剖析问题,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以上级督导和借鉴其它地区经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办法、机制等。目前,通过动态管理,统一规范了全局台帐使用、数据报送,制定了《xxx公安局扫黑除恶考评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三)聚焦问题,不断做实专项斗争的成效

一是聚焦治安状况,确保除恶务尽的方向不偏。全x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主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迫切需要根治的黑恶犯罪问题,严格对照xx市公安局明确的20类情形,坚持“打早打小、依法严惩、除恶务尽”的原则,对涉黑恶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目前,全局共摧毁恶势力犯罪集团5个。

二是紧盯大要案件,确保专班攻坚的力度不减。主动联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专班侦破了以xx镇xx村原村支书x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简称“xxx”专案);随后,乘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针对我x传销履打不绝且愈演愈烈的治安顽疾问题,于2018年x月,主动与市公安局刑侦、技侦、网安、经侦等部门组建专班,一举摧毁了以xx等人为首的“天津天狮”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查处嫌疑人xx名,破案xx起,一并查封、扣押、冻结该犯罪组织大量涉案房产、现金、车辆、账号等,共计价值xx亿元,彻底斩断了幕后经济链条。目前,我x今年共捣毁传销窝点xx个,抓获传销人员xx人。

三是坚持部门联动和综合治理,确保依法严惩的效果。在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要求法制部门全程参与涉黑恶案件的侦破,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并主动与纪委、组织、民政、信访以及乡镇等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相互之间建立线索移送机制、重大案件磋商机制、涉黑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等。目前,已向纪委、组织部门移送了一批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线索,向各行业监管部门发送函件共xx余件,确保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严惩取得实效。

二、存在问题

(一)推进力度不够均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有少数单位领导思想认识还存在差距,个别单位专项经费还没有足额到位;另外,有少数单位领导和民警心存顾忌,怕担责任、怕领任务,所以工作仅停留在表面上,动真碰硬的线索摸排和深挖细查举措少、力度小、成效差,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全局整体工作质效。

(二)宣传发动不够深入。通过前期宣传发动,提高了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群众参与举报、检举、揭发的热情空前高涨。但在受理的xx条线索中,线索质量大多不高,案件转化率较低,核查过程牵扯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出现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群众对黑恶势力犯罪界定认识不清楚,主要是宣传发动工作没有做细、做实、做深。

(三)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强化部门联动是深挖根治涉黑恶犯罪的关键一环。在前期工作中,x公安局仅仅与法检部门、纪委、组织以及乡镇等一些日常业务来往密切的职能部门建立了案件磋商、情报研判、线索移送等部门联动机制,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涉及的部门多、工作的标准高、完成的任务重,因此需要与全x每个职能部门都加强联系,建立机制,规范工作。

(四)线索摸排还不够深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x公安局在线索来源方面主要集中在“群众举报、上级转发、案件深挖、部门反馈”等方面,工作还停留在固有层面上,没有全面深入下去。今年是专项斗争转入深挖根治的关键阶段和进入“深水区”,更多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恶犯罪已经“洗白、变色、伪装”,原有渠道和方式发现的难度越来越大,必须深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乡镇开展有针对性摸排。

(五)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当前时期的黑恶犯罪与早期黑恶犯罪存在本质区别,主要由硬暴力向软暴力、影响力转变,由社会面向基层政权、国家公职人员渗透,导致案件发现难、深挖难、取证难、抓捕难等,多数民警缺少侦办此类案件的经验,满足不了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所需。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切实加强政治责任意识。以落实此次中央督导组问题反馈为契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全警动员参战,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突出重点,强化摸排,切实做到全面精准。继续加强宣传发动,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结合本区域实际、突出重点、拓宽思路,延伸摸排时空,特别是组织优势警力深入到重点乡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全面摸排,要在建筑业、运输业以及砂霸村霸、套路贷等领域做文章。

(三)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切实提升业务能力。全局干警要主动适应新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和“边做、边学、边总”的学习方式,不断提高全局民警业务水平,特别是线索核查和攻坚大案能力上下功夫,再侦破一批涉黑涉恶案件、打掉一批涉黑涉恶团伙、抓获一批涉黑涉恶人员。

(四)健全机制,强化联动,切实形成打击合力。健全联动机制,着重在“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内外联动”上下真功、求实效,加快推进行业监管全覆盖,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主动整合多方力量,深挖彻查每起涉黑涉恶案件,查清“关系网”、深挖“保护伞”、铲除“利益链”,力争在“拔伞破网”和“打财断血”上取得新突破,切实从源头上铲除黑恶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