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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关于农村庄园经济发展的调查报告

农村庄园经济是指个人或社会团体,包括农户、开发商或企业,采取承包、租赁或购买的方式,竞得一定规模和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为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投入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以股份或土地份额为标准进行收益分配的一种农用地产业化经营形式。

我国历来农业人口众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二三产业的发展,农业的地位有所弱化,成为影响国民经济长期均衡发展的制约因素。现代庄园经济的兴起适应了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成为农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它的兴起,使农业的功能由传统单一向集生产、生态、旅游、文化教育等综合功能方向发展。现代农村庄园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形式,在当今社会经济形势下具有巨大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在各个方面体现了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庄园经济主要存在以农户为主导的庄园经济开发模式和以企业为主导的庄园经济开发模式两种主要模式。同时,现代农村庄园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方面不完善,庄园经济发展在我国还不够成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农村庄园经济经营模式准入门槛较低,极易被人模仿、经营不规范、盲目开发、相对弱势的农民权益易被侵犯。针对庄园经济存在的问题,为了推动农村庄园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农村庄园经济的合理引导和规划,加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网络建设和投入力度,加大高效农业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建立和健全农业经营保险机制。

从长远角度来看,农村庄园经济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对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庄园经济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潜力较大。庄园经济的发展和推广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其产业化和资本化的运营能够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延伸农业经营的产业链条,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

一、庄园经济在中国发展的过程

1、以农户为主导的庄园经济开发模式

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短暂的促进农村生产力解放和发展后,现阶段越来越不利于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制约了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使农村资源难以实现有效配置,同时农村经济难以形成规模化经营和规模效益。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建立在稳定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基础上的现代庄园经济适应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

庄园经济最初是以农户为主导的开发模式,是指农户通过自办或者自愿联合结成的合作社为组织组成的庄园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而没有向社会融资。这种开发模式根据经营的规模也分为两种,一是家庭庄园经济,部分拥有剩余资金的的农民利用自有资金承包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闲置资源,转包或租种其他农户的田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获得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形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低,对农民的脱贫致富发挥一定的作用;另一种是农民联营模式庄园经济,若干户农民或者若干个村的农民自愿联合,集中土地和资本,根据市场供求信息,组织生产经营,进行规模化的专业生产。上述两种经营模式,相较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在土地、资本、劳动力实现了集中,进行规模化运作,在运用高新农业科技、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业产出效率,降低农产品单位成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挖掘了农业的发展潜力,实现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广东梅州自1985年开始发展具有梅州山区特色的庄园经济,积极鼓励、引导、组织广大农民发展种养为主、综合开发、立体经营的农村庄园经济。山西省XX市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闲置资源23.53万公顷,发展庄园经济企业7200个,通过把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带进治理区域,使山区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位于河北东南部的XX县山区,通过拍卖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闲置资源发展庄园经济,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农户为主导的庄园经济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优化了农业经营中的资源配置,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率,发展了农业生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经营模式的扩大经营受到了一系列因素的限制。一方面,个体经营的农户或者联合经营的农户,由于自有资金有限,对更新生产技术、扩大经营规模和生产难以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受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非对称性得影响,农民在庄园经济的经营过程中难以接触到最近的市场信息,对生产经营规模和方向的调整往往更多依靠个人经营或者主观判断,所以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滞后于市场行情的波动。鉴于市场和资金为农户主导的庄园经济模式带来的压力,出现了企业管理模式的庄园经济,并不断的发展和成熟。

2、以企业为主导的庄园经济开发模式

企业管理模式的庄园经济,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目前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农庄两种形式,该模式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组织形式,通过标准化合约和经营代理制,以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向社会融资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换取股权,实现对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及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它是一种利用现代融资渠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资产股份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企业化的农业发展模式,是农村庄园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

企业管理模式庄园经济与农户开发模式的庄园经济相比,共同点是两者都未从根本上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是将土地经营权发生了流转,使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然后借助对社会资本的融资,在农村经济经营中进行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生产。不同点是该模式有效解决了前者在庄园经济运行中资金不足和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例如生态庄园经济在山西XX县,由时任XX县委书记孙光堂积极倡导,该模式在左权取得了成功,其经验和做法在山西省59个山区县得到大力推广。XX县借助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将土地进行流转,打破了传统农村经济中分散经营的格局,对农村集体土地实现集约使用和规模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积极引进和推广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新品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庄园经济在XX县的发展有力推动了单一生产功能的传统农业模式由向具有生产、生态、 旅游等综合功能发展的现代农业模式发展,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收益。该地区生态庄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总数达160处,累计实现投资9.64亿元,涌现出休闲度假型、科技示范型、市场开拓型、产业发展型、综合开发型五大类型和丰润泽等“十大魅力生态庄园”。与此同时,山西省生态庄园经济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从原来的贫困山区发展到半山区、丘陵、沟壑区、小流域、盆底和城郊区的城乡结合部。

企业管理模式并未完全取代农户主导的庄园经济模式。虽然前者能够集中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并且引入高新技术作为支撑,进行集约化的大规模生产,但是该模式的庄园经济运营规模较大,所需资金投入较多,与农户主导的开发模式相比,在面对市场供需变化时,难以迅速有效地调整产品种类、数量和质量,缺乏一定的灵活性。所以,作为庄园经济两大形式的农户开发模式庄园经济与企业管理模式庄园经济目前是共同存在的,在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现代农村庄园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农村庄园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方面不完善,庄园经济发展我国还不够成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庄园经济经营模式准入门槛较低,极易被人模仿

庄园经济的准入门槛较低,对资金和技术要求不高,同时,由于我国政策法规原因,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方面也存在空白,所以在经营模式运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问题,例如经营创意被人模仿,存在不公平竞争,经营模式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行为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庄园经济模式的健康发展。

2、农村庄园经济经营不够规范

作为典型的资本农业,农村庄园经济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是直接融资,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了大规模的资金和土地资源的集中。农村庄园经济的经营者多为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受其自身素质的影响,庄园经济经营不规范:一方面存在非法融资问题。受我国信贷政策的制约,许多开发商或企业在庄园经济开发过程中,在缺乏资金的时候,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和政策资金扶持,这种情况容易导致非法融资行为的出现,通过高回报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资金又挪作他用,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带来影响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对农村土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而作为农用地,土地的产出利润,远远低于其作为商业用地时的收益,所以不法开发商会利用流转而来的农用地,进行商业用途的开发,获取高回报利润,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也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3、农村庄园经济的盲目开发问题严重

在农村庄园经济中存在高额的比较利润,在利润驱使下,许多投资者往往忽视自身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对农村庄园进行盲目开发。庄园经济开发普遍缺乏整体规划,存在思路不清,目标不明,盲目开发,缺乏长效及远景规划和综合评估。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而一些庄园企业往往只重视眼前利益,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于成本低、见效快的产业项目中,忽视了农业经营所必须的自然条件,从长远来看,一旦自然条件或非可抗的自然灾害发生,往往对其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会增加经营成本,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存在严重的种植结构在一定区域内趋同问题。在庄园经济经营过程中,部分庄园经营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都种植或生产经营具有附加值较高的同类产品,这种种植结构的区域趋同情况,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将会产生恶性竞争,影响经济收益受。

4、农民在庄园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得不到保障

现阶段在农业庄园经济中,在规范其规范运营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提供土地流转的农民与庄园经济开发商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且一旦产生利益纠纷,农民的诉求缺少有效的表达途径。福克斯和米勒提出了“公共能量场”的概念,在公共能量场中,各种社会主体的政策话语犹如能量和力一样,带着自己的意向性和目的发挥作用,不断地进行对抗性交流,最终达成公共政策制定和修改的目的。在涉及庄园经济的公共政策制定中,以开发商为代表的社会精英的话语起着决定性作用,但精英并不一定代表广大农民大众的正当利益,因此最终结果是精英的偏好代替了农民的偏好。庄园经济开发商等作为强势群体,可以运用所掌握的丰富资源和社会影响力,对政府行为施加影响,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则往往在现行政治构架中缺少话语权及利益代言人,难以及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这种弊端的直接后果就是,开发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侵占农民土地,剥夺农民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使农民生活缺少保障,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5、现行的政策法规严重制约了庄园经济的发展

前文所述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保障庄园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滞后,现行的政策法规不利于庄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庄园经济的开发受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制约。为了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即18亿亩红线,这使得大量基本农田难以被庄园经济所集中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中土地这一最基本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其次,庄园的开发项目受土地用途管制的制约。我国的土地制度中,针对土地用途规定,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的产出效益远远低于其用来开发发展畜牧养殖、水产养殖、观光旅游等用途,但是受国家土地政策的制约,庄园所流转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使庄园经济的多样化发展受到政策层面的制约。

再次,庄园经济的发展受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制约。庄园经济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程序比较复杂,特别是土地审批,程序更加严格,技术条件要求更高,这严重影响到庄园经济发展规模的扩大。

最后,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操作不普遍,管理有待加强。普遍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规模化流转对农民的风险保护不够;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一般只有口头约定。基层干部干预、强迫承包权人流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引发社会不稳定;承包权人脱离所在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机构调解、仲裁,流转双方相互扯皮。同时社会化服务不到位,体系有待健全。流转平台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出现农户有意转出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没有专业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在事实上阻碍了庄园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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