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发言稿可以按照用途、性质等来划分,是演讲上一个重要的准备工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危废公司三季度经营分析会发言稿锦集四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1.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
2.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
3.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严重污染环境,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4.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刑期10年。
5.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擅自转移危废要拘留。
6.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7.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
8.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 污染环境事故,罚企业负责人年收入50%。
以下请看详细解读。
2021年4月至9月,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 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中, 涉及到危废企业的法律责任最多 ,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
为便于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涉及到危险废物的企业知晓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读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危险废物需要注意的8个法律红线责任。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三: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
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
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 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 以共同犯罪论处。
红线四: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
后果特别严重的,
最高刑期7年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是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是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再或者是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红线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最高罚100万元,
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政拘留
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红线六: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
一、培训目的:
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促进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二、培训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危害特性及分类管理、危险废物事故应急。
三、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培训程序及实施
1、经营管理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由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内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施,采取面谈交流、办班等形式不定期地进行培训,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府、行业规定的有关危废生产、贮存环境和劳动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危废生产、贮存环境和职业健康的新动态,建立公司危废生产贮存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有效进行。企业负责人尤其要带头学习。
2、中级管理人员培训,由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培训内容,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施。利用自学的形式培训,学习贯彻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危废生产、贮存、环境和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公司《危废管理制度》、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全面了解管理体系的内容及体系的运行情况,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危废生产、贮存环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重点是项目负责人和公司职能部门的人员。
3、一般管理人员培训
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危废生产、贮存环境和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危废管理制度》、方针及目标、管理体系程序文件;通过培训要理解并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方针、目标的内涵,能够识别相关领域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因素,使其明确自己工作的好坏对职业健康管理的影响。
4、关键岗位和应急响应人员培训
通过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方针、目标的内涵,能够识别相关领域内的职业健康因素、学习危险废物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学习紧急自救和互救技能,使其明确自己工作的好坏对职业健康管理影响。
五、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安全环保部每年的十一月十日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总经理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核、调整、汇总,编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下发实施。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但根据实施职业健康管理的需要必须进行的培训,由部门以《培训计划表》的形式报安全环保部审核,由安全环保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纳入年度培训补充计划。补充计划的编制要及时。
六、培训计划的实施
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及其补充计划的培训,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各负其责。凡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或补充计划的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一) 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国际公约
1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2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3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与危险废物有关的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 、《清洁生产促进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有关法规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办法》
4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5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7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标准
(一) 国家标准
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
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8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9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1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1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15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1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
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1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2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
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2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2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2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2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2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2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2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29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30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31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3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33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4 、《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二)生态环境部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
1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2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4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5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8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10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
12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13、《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技术规范》
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16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17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18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19 、《含氯联苯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20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21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22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23 、《土壤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
24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示标准》
国家废物管理名录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名录》
3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技术政策
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3 、《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地方标准与地方政策
各地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与标准,可以查阅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相关网站。
2020 年9月1日,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一些法律法规将进行调整和修改,请大家实时关注。
新固废法第83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七: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8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八: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
污染环境事故,负责人年收入50%
要交罚款了
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113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86条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在第118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