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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承包合同范本(合集三篇)

种植即植物栽培,包括各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药用和观赏等植物的栽培,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绿肥作物、饲料作物、牧草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驾校承包合同范本(合集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驾校承包合同范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场规划建设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三章 考试场验收和年度资格检查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四)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考试项目有调整、新增或更换计算机评判考试用车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设置和考试系统有调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二)建设方移交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的书面文件,考试系统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密码移交书;

  (三)属于社会考试场的,还需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财政资金来源文件、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四章 考试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 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承包合同范本2

  篇一:西安市##驾校承包协议

  甲方:##,女,196#年##月生,身份证号

  610126####12067029。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号

  乙方:###,女,198#年#月生,身份证号

  452201#####1021242. 。

  住所地:西安市

  鉴于:

  甲方是经西安市交通局批准成立的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乙方具有多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管理经验和工作业绩,甲乙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内容

  第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将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承包给乙方经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承包经营条件为:

  1、驾校的合法资质使用权;

  2、驾校本部教练车##辆的使用权;

  3、驾校本部现有办学设施和场地使用权;

  4、驾校本部现有人员;

  5、驾校对六个招生点的经营管理权。

  以上内容以清单和名单为准,清单和清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承包内容

  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承包期限

  第三条 本协议的承包期限为三年,从200#年6月#3日起,至20##年6月#3止。

  三.承包金

  第四条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承包金人民币10万元。承包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即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次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万元,依次类推。

  四、设施、车辆和场地的移交

  第五条 本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开始前,甲方应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承包设施、车辆和场地移交乙方。双方应共同对移交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并在登记册上签字。

  第六条 乙方保证所使用车辆手续齐全,车况良好,按时年检,购买保险。

  第七条 合同期间,乙方或招生点有新增车辆,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应直接落户到甲方名下,办理学习牌照的费用由乙方或各招生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承包期满后三日内,乙方应将登记册上记载的设施、车辆和场地交还甲方。

  除设施、车辆的正常损耗外,乙方向甲方移交的内容应当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缺失,应按交回当时的市场价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除赔偿金。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交还的场地,不应有堆砌物,并保证其与他人没有任何纠纷。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交还车辆,应保证各种手续齐全,业已经过了合法的年审,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消除了所有的违章记录。

  五、经营手续

  第九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承包期开始时,向乙方提供下经营手续:

  1、办学许可证;

  2、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3、道路经营许可证;

  4、企业代码证。

  以上手续由甲方保管,但不得妨碍乙方正常使用,乙方保证承包期间按时审验各个手续。

  六、经营责任及风险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驾校既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驾校对外的合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对外招生,必须按行办指导价格执行,为学员出具规范的收据。不得压低招生价格招生,严禁巧立名目收取学员打点费等其他费用,对所招收的学员培训,必须按统一教学大纲组织实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所招收的未毕业的学员 人,由乙方负责培训、考试,报考费用由甲方交纳;各招生点所招收的未毕业学员 人,由乙方负责预约考试,考试费用由乙方交纳。(总校及各招生点未考试学员人数附后) 第十四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维持驾校原有的招生点的数量。如需新设招生点,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五条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除应留用驾校原行政人员外,对教学人员有辞退和重新招聘的权利。

  第十六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对外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如果甲方不得已替乙方承担对外责任的,乙方应如数向甲方赔偿。

  第十七条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其管理使用的驾校设施、车辆、场地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应接受甲方的管理。

  七、押金

  第十九条 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押金人民币##万元。

  第二十条 如乙方在承包期间损害甲方利益,或者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权从押金扣除损失额或者扣除应缴承包金。

  承包期届满后,甲方在扣除上述损失或承包金后,应将剩余押金退还乙方。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自觉维护驾校的声誉,不得有损坏驾校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在双方签字后,自乙方交纳押金时生效。

  本协议于200##年##月 日在西安签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驾校承包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互惠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资金、信用和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将单车驾培交由乙方承包经营,由乙方负责培训驾考学员顺利考取驾驶执照,但乙方不参与甲方驾校的管理活动。

  二、甲方为乙方每提供8个名额,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质保金 万元,以此类推

  三、乙方的学员考试每批总额为8人/车,计 人/车/月,由甲方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计划、记录及在学员完成学时按期办理科目考试预约(须提供学员缴费的发票)。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办理结业手续。

  四、乙方按 元/人在学员报名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该款只包含驾管所收取的科目一至四考试费用,其余学员的体检、照相、办卡、驾培、保险(由甲方统一办理)以及教学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如遇相关部门费用标准调整届时作相应调整。

  五、由于甲方未给乙方设定承包费基数,因此在乙方当月核定的学员考试名额剩余时,甲方可以在本校内进行调剂;同样在乙方当月名额不足时,甲方也可以为乙方进行调剂。

  六、乙方的教学车辆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教学使用,乙方在使用车辆时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其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

  七、承包期内,凡因乙方承包经营范围内事宜,发生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司法等相关部门判定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乙方收取学员培训费用,必须向学员出具甲方统一发票或收据;乙方不得私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违规使用其他发票或收据收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违约按二十三条执行。

  九、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及学时要求对学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不得对学员“吃、拿、卡、要”或有不文明行为,凡违反规定者甲方可停办招生考试业务并罚款1万元,违反三次解除本协议。

  十、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和安全考核达标要求,不得做出有损甲方信誉的行为。

  十一、乙方招生点及教学场地必须按照要求合理设置,所用文本等由甲方统一制取。

  十二、为有利于学员科目二考试顺利合格,凡需要考前在考场内练习的学员须交纳场地使用维护费,标准另行确定。

  十三、甲方将安排专门部门对乙方的招生教学进行监督考核,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考核一次,凡发现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三次不改或乙方已无能力整改的即为违约。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甲方要求工作期间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五、乙方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耐心细致、周到服务,确保培训质量。如发生学员合理投诉,甲方有权按一次扣除当月一台车考试指标进行处罚。

  不得超过三次。

  十六、乙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工作人员及学员的安全教育,甲方每月组织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如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止招生考试业务,并处罚1万元。

  十七、乙方的学员因考试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导致要求退费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如发生学员向政府或驾校主管部门投诉或上访的,视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罚款3万元直至解除协议。

  十八、乙方不得买卖学员指标,不得将车辆或牌证转包、转租或转借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不论如何原因,如发生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请吃、送礼行为,一经查实,除将甲方违规人员开除外,同时,给予乙方1万元的处罚。

  十九、如相关部门对车辆设施有新要求,乙方必须服从,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十、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如双方协议终止,对未结业的学员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剩余的学员经双方核对名单及培训记录确认无误后,核定每个学员所需的培训及考试费用(含经折算的教练员工资、燃油和车辆维护费以及考试费用等),由乙方支付 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培训结业;

  二十一、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约,协议终止,押金不予退还,车辆无偿属甲方所有,由此照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负。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2、如甲方违约,协议终止,押金退回,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二十三、承包期自甲方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期一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由于乙方必须具备按驾培要求设置的训练场地和按车辆数配备的教练员数(须持教练证),因此,本合同须在乙方向甲方提供训练场地证明和教练员证齐备的条件后(本校开业前一个月)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户名:

  卡号:

  开户行:交行平山路支行

  附:1、训练场地证明复印件

  2、教练员证复印件份。

  乙方: 371 年月 日

  承诺书

  本人经申请承包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学校) 台教练车进行驾培经营,为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合规经营以及文明教学、维护学校的名誉,现自愿做如下承诺: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把安全工作做为我承包经营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服从并配合学校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我承担所有责任,愿接受学校的处罚,并由我个人的财产担保负责清偿学校造成的相应损失。

  2、 考虑到我所处的重点招生地域,为了方便学员训练,我自愿在 按规定设置临时教练车场地。如果遇到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该场地不符合要求,所有整改责任由我负责。学校将配合协助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3、 我保证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以及文明教学,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对学员或其家属“吃、拿、卡、要”或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如发生,愿接受学校处罚。

  4、 我保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愿接受学校处罚。

  5、 如因我在经营管理中严重违规或发生重大事故,学校根据《教练车承包协议书》条款终止与我的承包协议,本人不持有异议。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