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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买卖合同范文(通用3篇)

合同(hétong或hétóng)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的,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关系的基本依据。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林地林木买卖合同范文(通用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林地林木买卖合同

省林业厅:

根据x区林业局六金林[xxx6]121号请示,xx市x区xx河水库工程由xx市x区水利局实施建设。该项目位于横塘岗乡杨岩村境内,项目建设将有效解决横塘岗乡、施桥、双河、张店等乡镇约11.6万人口饮用水水源问题,解决了8220亩的灌区灌溉问题,改善张家店河枯水期用水紧张情况,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下游防洪标准,具有供水、灌溉、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十分显著。xxx6年3月22日,国家水利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复核列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的通知》(办规计〔xxx6〕61号)和xxx6年5月30日,xx市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x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的批复》(金发改农经[xxx6]90号)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受项目用地单位委托,xx省绿满地生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并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经实地调查,该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总面积12.1505公顷,项目拟永久使用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林地保护等级II级林地9.986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2.16390公顷;按权属划分:均为集体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均为乔木林林地;按林种分:防护林林地9.9866公顷,用材林林地2.1639公顷。

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公益林9.9866公顷,不涉及省级公益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所涉及的国家公益林已经履行调减手续。按照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用地单位与横塘岗乡杨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使用林地补偿协议,项目使用林地涉及的x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了公示,均无异议。

经x区林业局派员现场查验,目前该项目无未批先占林地及采伐林木行为,项目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及风景名胜区,项目区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x区林业局制定了拟使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并承诺及时恢复森林植被。经我局初步审查,该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定,我局研究同意申报,使用林地定额在省级预留定额中解决。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x市x区xx河水库工程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请予审批。

特此请示。

二〇xx年九月七日

第二篇: 林地林木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大力发展油茶产业,打造油茶特有经济,推进老龄油茶山地的品种改良开发。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凭给乙方,用于油茶林业开发事业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有关山地使用权承包规定,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常宁市镇村组,向乙方提供适宜种植的林地使用权。林地坐落名、界址说明,乙方在取得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权后,可自主经营,或与其他单位及个人联合使用经营权,但种植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林地使用权承包期限从二0年月日起至二0年月日止,共年,承包期内甲方无权终止合同,期满时按乙方需要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或归还给甲方。

三、甲方提供的林地必须是合法使用之林地,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使用期间,政府发给甲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证及自留山使用证中的使用权已承包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山地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以持有证件为由,否定本合同的山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林地,由乙方全权负责生产经营,乙方除造林外,根据生产需要,可在承包山地内开设道路及其它有关设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甲方提供林地使用权的报酬,每年承包租金为林地每大份人民币元,当年承包款于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

六、甲方提供的林地如发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纠纷,由甲方理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承包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承包林地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业基地上进行任何毁林、开垦种植作物及放牧,也不得进行建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国家征地除外)和其他毁林活动。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查处、处理和赔偿。乙方施工的过程中应保留原有的坟地,新建坟地应征求甲乙双方许可,毁坏林木按株补偿。

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请甲方协助乙方在油茶收摘期内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允许偷盗、哄抢和其他破坏行为发生,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八、签订本合同是,

1:甲方必须提供承包使用权林地范围界线

2承包使用林地的山界林权证或能够证明甲方山界林权的相关证明。

九、本合同不受机构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

十、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 林地林木买卖合同

申请人:王某强,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王某西,男,汉族,现年约6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申请人:王某杰,男,汉族,现年约5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申请人:王某勇,男,汉族,现年约5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共同推荐代表人:王某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某远,男,汉族,现年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第三人:王某齐,男,汉族,现年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案由: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

申请事项:

1、请求某某乡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法》第16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并及时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2、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归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管理使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系亲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王某远及第三人王某齐系亲兄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也系亲兄弟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已故)生前共同承包有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该幅林地登记在祖父王世先名下,但长期以来均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在共同管理使用,并有当地村民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先后死亡后,该幅林地则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共同经营和管理使用。

xxxx年9月,申请人王某强因自家猪圈柱头损坏,从而到原来共同管理的山林中砍伐林木一根用于更换,可第三人王某齐却出面干涉,认为该幅林地归其自己和大哥王某远共同所有,并已经颁发了《林权证》,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0月,申请人将该情况报告当地村委及林业管理员郭光华要求调查处理,当地村委经过调查后,于xxxx年2月27日召集双方进行处理,并由林业管理员郭光华向双方交代了调查情况,明确该幅林地归大家共同所有。后因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服,当地村委又于xxxx年12月26日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但最终未某够达成协议。xxxx年2月14日,当地村委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随后,申请人向某某乡林业站了解情况,获悉桐梓县林业局已经于xxxx年向被申请人颁发《林权证书》,明确该幅林地系被申请人的林地,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以致双方发生权属争议,并经过多方协商、调解无果。

综上,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某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当由某某乡人民政府处理。

为此,申请人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处理。逾期,申请人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此致

桐梓县某某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

共同申请人推荐代表人:王某强

xxxx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