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合集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持续推进我乡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我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紧紧围绕散煤清洁化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为目标,以提高煤炭质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防治煤炭污染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的方针,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大力开展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行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依据散煤治理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通过财政给予补贴的方式,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自觉燃用洁净煤。
(二)市场运作。遵从市场规律,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对接的原则,通过价格调节的方式吸引居民使用洁净煤,推进民用散煤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三)疏堵结合。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挃标,加大散煤治理各环节的管控力度,防止劣质燃煤进入我乡。
二、任务目标
乡驻地及重点村实现清洁采暖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电能替代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
三、重点工作
(一)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参照本行动方案研究制定本辖区具体推广工作方案和月度推广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成立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好清洁清洁煤和环保炉具的推广工作,统筹运作好贩煤用户统计、煤款收缴、货物配送、补贴资金发放、煤炭经营网点监管、宣传等事宜,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煤炭市场监管执法。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对于不符合标准质量的煤炭进入我乡,一经查出一律没收,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散煤进入销售流通环节。对全乡煤炭经营业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对民用清洁煤炭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凡质量不达标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罚。
(三)注重典型示范引领。充分发挥现有供热企业作用,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换。确定三个村作为推广示范村,做到点面结合,确保完成分配的清洁煤和炉具推广任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运用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清洁煤知识和安全使用常识,在各微信群中开展全方位、无缝隙、全时空的社会化宣传。采取入村发放明白纸、张贴公告、悬挂标语等方式对广大居民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大气污染防治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全乡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乡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和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
(二)强化督查问责。乡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乡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村清洁清洁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情况及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确保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全面提升我镇散煤综合管控水平,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取暖改造,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改善,按照上级关于散煤管控的总体要求,结合华村镇实际,制定华村镇20xx-2023年度秋冬季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把控质量;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狠抓薄弱环节,以镇域内主要区域(监测站点1500米范围内)实现零散煤使用、严防完成“双替代”村散煤复燃和对使用劣质散煤行为的查处、打击劣质煤炭销售等为重点,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相结合,持续改善环境污染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控,实施精准治理。一是加强村内巡查。各村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服务点作用,把好本村进出口,对发现的流动散煤经营户,及时向村委和镇散煤治理巡查小组报告,并对散煤销售车辆予以暂扣。二是做好镇域交界路口、重要路段巡查。巡查小组早、晚两个时段派驻专人在各重要路段、交界口进行值守,严查过路散煤运输车辆,防止劣质散煤流入我镇。三是做好散煤销售点巡查。市场监管所加强对大黄沟村祥民散煤销售点的不定时巡查,要求其加强散煤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场内环保措施,做好露天散煤覆盖,喷淋设备正常运行。对厂区扬尘污染和销售劣质散煤现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罚。(牵头领导:邵成建、张峰、陈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生态环保科、综合执法大队、经贸招商科、各服务区、村委)
(二)突出重点部位,严控燃用散煤。将11个已实施“双替代”改造村和空气质量监测点1500米范围内划为“禁燃区”,严禁散煤复燃。对“双替代”村建立改造户清单,规划建设科、各服务区、包村干部、村干部每天对“双替代”户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散煤复烧。针对气代煤户,重点检查燃气壁挂炉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使用明白纸是否张贴,燃气泄漏报警器是否插电使用,是否存在“双气源”“双火源”等安全使用隐患。针对电代煤户,重点检查空气源热风机和直热式电暖器是否运行正常,安全使用明白纸是否张贴,是否存在在电取暖设备上搭放物品或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隐患。对未实施“双替代”村等暂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地区,坚决杜绝燃用劣质散煤行为。经贸招商科组织村干部逐村逐户走访,彻底摸清散煤存量,建立工作台账,9月底前完成。(牵头领导:张峰、陈强、潘超;责任单位:规划建设科、经贸招商科、各服务区、各村委)
(三)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市场监管所牵头,综合执法大队、生态环保科、安全生产监管科、规划建设科配合,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销售民用劣质煤炭行为,对非法煤炭经营点依法予以取缔,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散煤,严查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违法行为。强化对沿街商铺、集市、畜禽养殖户及流动摊贩燃用散煤的排查力度,“禁燃区”内杜绝燃用散煤行为,“禁燃区”外严禁燃用劣质散煤。包村干部、服务区、村支部书记各负其责,开展包联区域内的散煤排查“清零”工作,做到全面排查、一户不漏。(牵头领导:张峰、任广生、邵成建、杨卫恒、陈强、潘超;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经贸招商科、规划建设科、安全生产监管科、农机畜牧科、综合执法大队、生态环保科、各服务区、各村委)
(四)推广清洁煤炭,完成散煤置换。以站点1500米范围内农户为重点,通过清洁能源替换、补贴电费、鼓励购置电取暖设备等方式彻底消除镇域内使用散煤现象。对排查发现的散煤要以户为单位逐一登记,科学设置集中存放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回收置换或清缴,确保全面消除散煤复燃隐患。10月18日前,对排查清理的散煤完成清洁煤炭置换,建立完善交接、处置台账,明确劣质煤去向,坚决防止劣质散煤再次流入市场造成“二次污染”。(牵头领导:张峰、陈强;责任单位:经贸招商科、各服务区、各村委)
(五)开展煤质监测,科学进行管控。加大煤炭质量管控力度,扎实做好煤质检测工作,确保在售和在用的民用煤炭环保指标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或《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蜂窝煤1号”强制标准。市场监管所负责加强对祥民煤炭销售点、流动商贩等市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质监督检测比例不低于总数量的20%,对销售民用煤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牵头领导:陈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
(六)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通过悬挂宣传条幅、电子屏、微信群、应急广播、宣传车等方式,宣讲“ 用好煤、保蓝天、少用煤”的知识和政策,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开展相应宣传活动。每个村至少悬挂3条宣传条幅,镇里统一录制宣传音频,通过应急广播、宣传车等方式大力宣传散煤管控措施和清洁取暖政策。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转发“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宣传燃用散煤危害,倡导使用清洁能源,号召群众争做散煤禁燃行动的宣传者、践行者、监督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浓厚氛围。(牵头领导:汤文婷、陈强;责任单位:宣传科、经贸招商科、各服务区、各村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华村镇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贸招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综合执法、服务区、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抽调有关部门业务骨干,成立散煤治理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全天候24小时对散煤销售点和华村-石莱交界口、各村进出口、镇域内主要路段和各村散煤使用情况进行巡查,严查劣质散煤销售和散煤复燃等行为。
(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联防联控”的原则,明确各村支部书记为属地责任人,对村内农户、商铺、畜禽养殖户等开展宣传、督促、检查,实现劣质散煤销售、燃用管控“全覆盖、无盲区、零死角”,有效阻断非法销售散煤渠道。建立散煤管控包保制度,实行镇科级干部、包村干部包村,村支部书记、村干部包户,逐级逐人签订散煤治理管控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散煤治理,重点针对流动销售散煤行为和“冒黑烟”现象,开展劣质散煤线索有奖举报工作,落实防输入、防复燃,进一步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散煤治理防线。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散煤管控工作纳入村年终工作考核,镇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村散煤管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散煤管控工作不力,“双替代”村农户出现散煤复燃、其他村农户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造成空气质量恶化的,扣发支部书记绩效工资,年底考核扣减相应分数。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结合河南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构建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实现“三个压下来”目标,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面排查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促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煤矿安全装备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政府监管监察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治理内容
各煤矿企业、各省辖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结合本企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治理行动具体方案,主要对以下隐患进行治理:
(一)综合方面。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安全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没有保障;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没针对性;事故责任的追究没有做到“四不放过”等。
(二)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布置方面。矿井生产系统不完善可靠,生产布局不合理;采掘接替不正常,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坚持正规开采,存在以掘代采、多头、多面作业现象;支护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三)矿井通风防瓦斯方面。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完善可靠;采区没实现分区通风,不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无风、微风、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应抽采瓦斯矿井不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不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配备防突人员;相邻浅部矿井已发生突出,没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不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监控系统达不到要求;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审阅瓦斯日报;不严格执行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等。
(四)水害方面。矿井防、排水系统不完善;没有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未查明井田内水文地质条件,不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没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没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探水钻、物探仪等探放水设备,并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不及时安排、部署、落实雨季“三防”工作等。
(五)火灾方面。煤矿防灭火系统不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的开拓布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未采取综合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的措施;井上、下不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配备灭火器材;井下火区管理不符合规定等。
(六)煤尘方面。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没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没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不按规定设置隔(抑)爆设施等。
(七)机电运输方面。矿井没有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有效;仍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
(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通过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通过擅自投产;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九)用工、人员培训方面。煤矿没建立自己的职工队伍,并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下井作业;不严格执行入井人员验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等。
(十)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煤矿企业、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治理活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机构,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和以往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并认真落实。对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公告公示,指定部门和人员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
(二)问题排查要全面,隐患治理要彻底。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各级领导、从业人员的责任制,实行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对排查出的隐患按大小分级登记建档,对隐患治理要按照定计划、定措施、定资金、定进度、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进行整改。每月5日前对上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上报。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要进行审查和指导,定期听取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每季度初10日前将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上报省局。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开展集中整治。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回头看”, 推广好的典型经验做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定期听取各煤矿企业、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对治理行动进行指导,并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同“三项监察”、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安全生产许可结合起来。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对监察发现和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要分类建档,指定专人跟踪落实,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局。对煤矿企业、各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监察、评比,总结好的典型经验做法。每季度初10日前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上报省局。
(五)省局每半年听取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对治理行动进行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监察执法活动督促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总结、评比,对治理行动开展不实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对因治理行动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民用散煤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泰安市20xx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市加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源头控制、疏堵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严格散煤质量监督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民用煤使用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提升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夯实散煤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散煤治理宣传和联合执法力度,强化煤质抽检,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劣质散煤,严格民用煤质量标准,完善清洁煤配送体系,对年内尚且不能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煤,巩固劣质散煤动态“清零”成效。
二、目标任务
建立民用散煤全过程监管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网格化”长效机制,落实清洁煤配送网点的规范化管理,巩固已有的劣质散煤动态“清零”成效,深化推广“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模式,对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2公里范围等重点区域居民用煤推广洁净煤、洁净煤“引火”燃料推广使用环保引火碳。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政策宣传,落实散煤治理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营造宣传氛围。开展多种形式,深化“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宣传,搭建平台,创新措施,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传统宣传媒体和短视频、微电影以及城际公交广告等新媒体进行宣传,采取立体式、多方位、广覆盖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到“报纸有字、电台有声、电视有影”。要进村入户,发挥宣传工作的思想引领作用,村村有条幅和小贴画、户户有宣传单明白纸。要加大试燃试烧的力度,增强群众对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的认知度,让使用洁净煤的好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激发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并举报销售、使用劣质煤的行为,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网格化管理机制。强化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网格化”散煤治理工作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环节工作,加大各级散煤清洁化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压实街道(镇)、社区(村)组及网格员责任,切实做到工作有人盯、有人管、有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抓好清洁取暖洁净煤供应保障。各街道(镇)出台辖区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深入摸排,确村确户确量。继续做好民用散煤用户调查摸底,在前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今年清洁取暖工作安排,进一步掌握使用洁净煤的居民数量、燃煤用量、存煤情况、并在摸排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台账。坚持政府“搭台”、市场主导、企业对接,以大型煤炭企业及型煤加工企业为供应主渠道,依照市场化规则和质级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销售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保质保量向市场供应优质煤炭,确保清洁煤供应充足。
(三)严格散煤管控,巩固劣质散煤动态“清零”。防治散煤复烧复用。加强已实施清洁取暖替代居民的跟踪监督,建立巡查制度,落实排查检查责任,散煤复燃排查整治行动坚持长期开展,充分调动社区、村等基层人员积极性,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散煤复燃“冒烟”问题。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清洁煤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四个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散煤市场秩序,鼓励举报经营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组织开展散煤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依法清理取缔非法煤场和煤炭加工、经销单位,杜绝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变换经营场所,采取隐蔽生产、流动销售的形式进行散煤经营活动,对走村串户、游击兜售劣质散煤行为依法查处,加强卡点建设,强化督导检查,明察暗访,巩固我区劣质散煤“清零”效果。
(四)坚持质量标准,加大煤质检测的力度。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台账,落实煤炭质量抽检制度,完善“企业自检,区级普检、市级抽检”的三级煤炭监控机制,要求供煤企业供应的每一批洁净煤必须附煤质检测报告,每一煤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严把民用煤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洁净煤装袋配送,包装袋上注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煤质指标等信息,做到标识清晰、源头可溯。要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准确记载销售煤炭的质量、数量、产地、经营者,做到进煤知源、出煤知点,供销过程可追溯,从根本上杜绝劣质煤炭销售经营行为。
(五)统筹规划布局,完善民用清洁煤配送体系建设。将建设条件符合环保要求、规划布局和储备规模、具备较高服务水平和经营诚信的清洁煤配送企业,统一由政府公开招标,将中标企业纳入配送清单管理,配送企业必须与街道(镇)签订保障配送合同和保证清洁煤质量保证书。加强对配送企业的业务指导,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证居民用上质优价廉的放心煤,做好清洁煤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后续服务。
四、资金来源
区政府设立散煤清洁化治理补贴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五、推广方法
(一)购买使用区政府招标配送企业配送的洁净煤的泰山区居民享受政府补贴,每吨补贴300元。
(二)购买使用区政府招标配送企业配送的节能环保炉具的泰山区居民享受政府补贴,每台补贴400元。
(三)各街道(镇)、村(社区)协助配送企业向辖区居民宣传“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政策,以村(社区)为单位做好洁净煤及节能环保炉具购买登记工作,填写《洁净煤及节能环保炉具购买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交街道镇,由街道镇统一交至配送企业。
(四)配送企业根据登记表,及时配送到位。所有购买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的,在购买时,一律由配送企业填写销售单。销售单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数量、单价,一式五联,配送企业、用户、街道镇、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各一联。配送价格由区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五)配送企业以销售单为依据,按月制作销售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依次上报街道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取暖季结束后,由各社区、村根据每户的购买情况,在社区村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街道、镇经贸办,由经贸办统一汇总经分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作为补贴的依据。
六、责任分工
区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推进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区发改局:负责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协调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开展联合行动,全面协调落实散煤治理各项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销售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以及城区外流动售煤商贩。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区管道路占道经营的流动售煤商贩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查处。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阻扰清理和执法的用户训诫教育,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区交运局:负责在已经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对洁净煤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同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区住建局:负责报送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双替代用户确村确户的名单台账,做好清洁取暖相关政策宣传。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散煤清洁化治理宣传工作,适时宣传报道我区散煤清洁化治理推广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奖补支持政策,做好区级奖补资金的预算。
各街道(镇):作为辖区内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负总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镇)要切实承担起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不断深化对散煤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夯实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制度标准规范,严格督查考核执法,加强宣传引导监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推进目标和完成时限,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散煤治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街道(镇)要强化服务意识,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发挥财政保障的积极作用,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予以倾斜,落实好散煤治理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三)严格督导检查。发挥部门职能,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做好协同管控,通过采取上下联动、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盯紧问题、重拳出击,持续传导工作压力。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检查、督办、汇总、通报制度,坚决落实劣质散煤替代“全覆盖、无死角、零遗漏”,实现动态“清零”。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问题严重又不能及时改正、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媒体曝光。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和“大调研”活动要求,结合“三个建设年”活动要求及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20xx年我乡将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落地生效,按照早谋划、早布局、早安排工作方针,持续推进我乡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预期目标和工作思路
(一)预期目标
打造一个组织保障有力,市场管控有效、清洁煤炭销售网络健全,监管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齐心协作,杜绝一切劣质民用散煤进入我乡辖区范围内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思路
成立以分管副乡长为组长,各相关站所负责人及22个行政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落实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部门
(一)加大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乡政府办公室要及时按照方案要求,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禁止劣质散煤复燃,推广使用清洁煤炭的重要意义;采取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曝光违法行为的方式,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市场管控力度
1.持续开展市场整治。要加强煤质溯源监管,市场销售的清洁煤炭必须实行袋装经营,严格按《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规定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净质量、产地、煤质指标、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安全使用;持续开展散煤销售突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及游商摊贩经营煤炭的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销售煤炭以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网点,实现煤炭经营市场有效管控。(责任部门:市场监管所)
2.“双替代”区域内严禁销售和使用煤炭。要持续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责任部门:综合执法队)
3.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持续保持对劣质散煤清理取缔的高压态势;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市场监管、环保所、安监所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重拳整治民用散煤市场秩序,确保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销售、不使用。(牵头部门:乡应急办)
(三)企业管理
1.规范储煤场用地行为。认真排查储煤场用地情况,进一步完善用地手续,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坚决予以取缔。(责任部门:综合执法队)
2.集中治理煤场突出环境问题。认真排查经营性场地,对环保手续不健全及环保设施不完善、不正常运行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对在《菏泽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之外擅自设立的经营性储煤场地,按照省环保厅鲁环明传[2017]134号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缔.(责任部门:乡环保所)
(四)清洁煤炭替代
乡政府驻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气代煤、电代煤”及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区域外用煤,全部使用清洁煤炭。一是挑选落实2一3家有实力的清洁煤炭销售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备足货源,满足居民用煤需求;二是合理布局,建立健全乡、村两级清洁煤炭经营网络,确保方便群众购买、配送快捷、安全无污染。(责任部门:乡环保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乡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在乡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相关科室、行政村是本辖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乡环保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成员单位要勇于担责,积极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二)强化督导检查
乡环保所定期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化问责规定(试行)》(菏办发(20xx)8号),交由乡纪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