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族团结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集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迅速有效解决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的群体性事件,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确保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和方针,讲原则、讲政策、讲策略,正确处理好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港北区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特制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是指涉及民族方面的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的,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3.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行为,以及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对我进行破坏、分裂、渗透活动的;
4.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5.其他涉及民族矛盾的事件。
二、处置原则:
以《港北区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为处置总原则,具体按: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区民委的指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域内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群体事件的处置负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作到责任制,明确权限。民委、政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联动,稳妥有效的处置群体性事件。
2.依法处置原则。针对事件的起因和发展阶段,正确判断事件的性质,严格依法开展巯导、有效控制、消除危害。对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
3.果断处置原则。对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群体性事件,要立即组织人力,迅速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4.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引导他们通过正常、合法途经反映和解决问题。
5.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在使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周密部署,严防矛盾激化。
三、组织领导和预警机制
(一)领导机构
为确保工作实施,成立港北区处理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分管民族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民族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和公安局、民委、信访办、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宗教局、6.10办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民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委主任担任。
(二)预警机制
1.苗头性情况: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屯和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可能或正在逐步形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情况,以乡镇级党委、政府和区民委为主,开展处置工作,并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委上报信息和处置情况。
2.一般情况:在区内发生的,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统战部、区民委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处置工作,并在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民委上报信息和处置情况。
3.重在紧急情况:对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危害的,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重大紧急情况,参与人数在200以上300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按照《贵港市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市政法委统一指挥,涉及矛盾纠纷及解决问题的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和综合部门联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在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民委上报信息和处置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到一线,统一组织领导对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群众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对现场情况已经恶化,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时,要积极指导有关部门配合民委、公安部门开展现场处置,迅速消除社会影响。
(二)责任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矛盾纠纷及解决问题珠责任单位、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工作。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和解释。
(三)综合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协助开展组织、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群体性事件。统战部门:贯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关于处置涉及宗教及宗教因素群体性事件的指示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处理方法和措施,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民委部门:贯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关于处置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群体性事件的指示要求,研究具处理方法和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信访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接待群众代表,听取意见反映;配合有关部门现场宣传有关法定法规规定:及时了解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数量、身份、事由的基本情况。
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加强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搜集群体性事件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密切掌握现场动态,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别有用心人员闹事和敌对分子利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予处理
卫生部门:组织救护队伍,对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群体性事件中受伤人员及时抢救,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把可能出现的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民政部门:根据突发群体事件危害情况及少数民族困难群众急需救济情况,利用政府和社会资进行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
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责成所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做好水库移民突发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财政部门:对民族问题突发性群体事件,落实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群体处置工作的经费。
五、工作措施
(一)情况报送
基层各部门和党员干部发现有少数民族群众向党政机关、重要企事业单位和重点活动场所靠拢和集结的苗头,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民委、公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规模、事件由来和处置部门等情况。
(二)现场指挥
成立现场处置工作指挥部部,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统战、民委、公安机关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和综合部门领导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三)现场处置
1.宣传教育措施
事件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和统战、民委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领导要直接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离开现场。
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问题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现场说服教育工作,形成群众工作的合力。
信访部门在现场做好接访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受理和依法解决问题。
现场处置工作指挥部可通过发布通告、领导现场讲话等方式,说服教育群众离开现场。
2.强制性措施
发布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迅速疏散。
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对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善后工作
(1)宣传群众
事件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和涉及矛盾纠纷及解决问题珠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在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成工作组,深入当地开展群众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在一定时期内,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对事发现场、事发群众的信息跟踪掌握,至事件彻底平息为止。
(2)全面调查
由民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开展事后的调查处理工作,全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的原因和真相,依法处理违违法犯罪人员。
(3)依法处理
对组织、煽动、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分子,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警告;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一般人员,由所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全分安机关进行法制教育。
(4)舆论管理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协调和管理,严格控制有关新闻报道。确需公共报道和,必须经所属地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并适当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涉及敏感问题,应当上报上级审批后发布。
(5)专题报告
事件发生所属地党委、政府和涉及矛盾纠纷及解决问题的责任部门要在闭善后工作处理完毕后,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由于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的敏感问题,采用措施要符合民族政策和民族有关法律法规,要谨慎从事。
(二)在处置过程中,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忌简单粗暴、感情用事。
(三)除对少数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外,一般不宜当场抓人,而应先注意获取违法犯罪分子活动证据,待事态平息后,再依法处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各级、各部门协调统一行动,有效控制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等级,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3号)、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委发〔2005〕1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涉及少数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1号)精神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及境外发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波及或可能波及到我市时的应对工作。
1.3.2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因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的事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指挥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为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负责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总指挥、总调度;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领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按照预案各司其职,全面完成处置任务;提出和把握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方向;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临时调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适时组成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调度。
2.1.3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挥长不在位时行使指挥长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领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按照预案各司其职,全面完成处置任务;向指挥长提出和把握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方向的有关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建议指挥长临时调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提出建议成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组。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提供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事件进展情况,澄清不实言论,正面引导舆论。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按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有关民族宗教方面事项进行有效处置;随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市指挥部,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负责按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有关安全保卫方面事项进行有效处置;随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市指挥部,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做好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阻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干扰工作;组织车辆和人员疏导工作,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对相关人员实行强制带离现场。
市民政局负责按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有关民政方面事项进行有效处置;随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市指挥部,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民政工作政策的宣讲、解释工作,对事件相关人员进行正面引导,促使其听从市指挥部安排;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法解决问题。
市卫计委负责按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有关卫生医疗方面事项进行有效处置;随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市指挥部,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组织救护车辆、人员、物品随时待命,遇到危重病人就近治疗;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总协调,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按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请涉事相关单位负责人发布权威信息,接受媒体采访,澄清不实言论,正确引导舆论;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协作,及时向媒体提供突发事件处置最新、权威信息;重要稿件呈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市网信办负责及时收集、分析、研判媒体的报道情况和关注焦点。市外事侨务办组织境外媒体正确客观报道处置工作;做好境外媒体采访、信息收集等服务工作。
2.1.5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要求,协调成员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示,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有关信息,为指挥长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市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最新情况通报和相关处置工作指令;汇总成员单位处置信息,及时拟定新闻宣传口径,经副指挥长、指挥长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作,制定媒体采访报道原则和注意事项;协调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做好媒体采访的食宿、交通等相关服务工作;维持市指挥部工作正常运转,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责组织协调每三年一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及每年一次的相关业务培训,并指导和检查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担任,并设立治安保障组、政策宣讲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导组、综合协调组。
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相关人员组成。
政策宣讲组由市民族宗教局牵头,市民族宗教局、民政局相关人员组成。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卫计委相关人员组成。
新闻报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民族宗教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综合协调组由市民族宗教局牵头,市民族宗教局相关人员组成。
2.2.2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负责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总指挥、总调度;提出和把握现场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方向;根据事件现场具体情况,迅速确定具体应急处理方案;对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实施科学、有效地指挥,下达具体明确的任务,充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预案各司其职,全面完成处置任务;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2.2.3各工作组职责
治安保障组: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阻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干扰工作。组织车辆和人员疏导,并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必要时对相关人员强制带离现场。
政策宣讲组: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民族宗教、民政工作政策的宣讲、解释工作。对事件相关人员进行正面引导,促使其听从市指挥部安排,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法解决问题。
医疗救护组: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对现场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组织救护车辆、人员、物品随时待命,遇到危重病人就近治疗,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生命、财产的损失。
新闻报导组: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发布正确的舆论信息,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命令和通告,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媒体权威、客观、公正报道事件处置情况,澄清不实言论。
综合协调组: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确保各工作组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收集各工作组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正确全面的信息,保障市指挥部与各工作组通信畅通,并按照市指挥部命令调整各工作组任务分工。
2.3区、县(市)政府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并设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及预防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预警及预防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
迅速:事发地民族宗教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准确:报告内容必须客观、全面、准确。
直报:在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后,事发地民族宗教部门应迅速报当地党委、政府,并直接报市指挥部。
续报:在事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3.1.2预警及预防信息
预警及预防信息主要包括: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有关信息。
3.1.3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事件相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处置过程及结果。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需要报告的其它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事发地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应预警预防工作,严密监控事态发展变化趋势,做好相关应急力量的准备,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信息,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分级响应
根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市指挥部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收到Ⅰ级事件相关信息后,市指挥部责成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市指挥部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将信息上报市政府或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或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以及各相关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必要时,启动相应程序开展处置。
(1)协调市外事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涉外事务。
(2)协调市教育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处置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3)协调市公安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区、县(市)公安机关处置以下事件: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权属纠纷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械斗等事件;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需要公安部门参与处置的其它相关刑事案件。
(4)协调市民政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区、县(市)民政部门处置边界地区发生的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事件。
(5)协调市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6)协调市水务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区、县(市)水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7)协调市农业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区、县(市)农业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草场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8)协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区、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处置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9)协调市林业部门和有关森工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区、县(市)林业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10)协调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处置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事件。
(11)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2Ⅱ级响应(重大事件)
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3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市指挥部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收到Ⅱ级事件信息后,市指挥部责成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市指挥部宣布Ⅱ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及时将信息上报市政府;协调或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以及各相关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承担与市政府和省民委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3Ⅲ级响应(较大事件)
事发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4小时内向市指挥部书面报告。收到Ⅲ级事件信息后,市指挥部责成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市指挥部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及时把信息上报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以及各相关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及向相关区、县(市)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指导区、县(市)相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4Ⅳ级响应(一般事件)
事发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4小时内向市指挥部书面报告。收到Ⅳ级事件信息后,市指挥部责成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市指挥部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时把信息上报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以及各相关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及向相关区、县(市)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指导区、县(市)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本预案称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市性或跨市(地)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3000人以上(含)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50人以上(含)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O人以上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300人以上(含)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区、县(市)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5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5O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至3O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3)较大事件: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2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50人以上至1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3人以下、受伤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4)一般事件: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1人以上、受伤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3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一般事件等。
5.2紧急处置
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在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的同时,由市指挥部或区、县(市)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出现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经市指挥部同意上报市政府,请有关单位协助核查。
5.3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5.4新闻报道
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事件的性质、规模,分类处理。当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程度时,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指挥部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当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较大(Ⅲ级)程度时,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市有关部门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发布。
5.5应急响应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可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事件现场得到完全控制;
各项处置工作已达到预定目的;
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
启动响应指挥机关确定事件处置已达到终止条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1)事件处置指挥部牵头会同事发地政府对事件涉及的人员、物资进行妥善的安置,做到人有所居,物有所管。
(2)事件处置指挥部牵头会同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对事件造成的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护,做好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
(3)事件处置指挥部牵头会同公安部门做好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组织工作。
(4)事件处置指挥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加大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防止次生事件的发生。
(5)事件处置指挥部牵头会同司法部门对事件涉及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6)事件处置指挥部牵头会同相关财政部门对事件涉及的应急物资调用和劳务征用进行补偿。
6.2总结评估
6.2.1开展评估
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终止后,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应组织开展对事件整体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指挥机关。
6.2.2评估内容
(1)对现场指挥效果的评估。
(2)对各工作组在事件处置中职责完成情况的评估。
(3)对事件各类损失情况的评估。
(4)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问题的评估。
(5)对各工作组协调工作情况的评估。
(6)对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对预案调整、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与市民族宗教局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人员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3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所必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7.4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针对本工作涉及的培训、演练、资料、设备及处置等相关事宜提供经费保障。
7.5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工作部门要参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做到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切实增强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市指挥部要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涉及民族方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市指挥部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3号文件)和《靖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县民族宗教局与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坚持“四个维护”。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强的特点,处置这类事件,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
(3)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少数不法份子,要坚决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防范、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
(4)运用法律手段处置问题。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置,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5)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明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并按照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6)积极做好防范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7)相信和依靠各族群众。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宗教群众骨干队伍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8)严格宣传纪律。按照中、省、市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涉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先送有关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对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报请县政府批准。
1.3适用范围及事件分级
1.3.1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不同民族成员间和信教群众中因具体的经济利益和其他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磨擦和纠纷;因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的事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1.3.2本预案称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级(III级)、重大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特重大事件(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1000人(含)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及信教群众100人(含)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100人(含)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民族人民和信教群众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地区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3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内部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和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3)较大事件(I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及信教群众2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3人以下、受伤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4)一般事件(IV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及信教群众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1人以上、受伤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一般事件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靖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2.1.1机构设置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靖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蒲文泽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副组长赵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书记
刘兆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员:乔文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业务股股长
高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
马彦县道教协会会长王建明县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
李永林团结清真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任:赵军(兼)
联系电话:0912—4645579
2.1.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积极主动地协助配合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2)加强对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涉及各乡镇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3)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等事项。
(4)对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2.1.3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1)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
A、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决策,负责研究、提出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全体干部对事件进行处置。
B、负责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联系,收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C、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事件的类别和级别,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D、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向事发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E、根据事件处理需要,派工作人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好相关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F、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有关机制,提出工作建议。
(2)各部门职责
A、县教育局
参与处理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宗教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B、县公安局
参与处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权属纠纷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械斗等事件;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集会、游行等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
C、县民政局
参与处理边界地区发生的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和信教群众的事件。
D、县国土资源局
参与处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和信教群众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F、县水利局
参与处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之间和信教群众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G、县广电局
参与处理因广播影视作品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H县文化局
参与处理因出版物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1、县林业局
参与处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和信教群众因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1.1特别重大事件(I级):事发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县维稳领导小组和榆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收到二级事件相关信息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与事发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在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靖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时将信息上报县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或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相应程序开展处置。
A、协调外事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涉外事务。
B、协调教育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教育机关处置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C、协调公安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以下事件: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权属纠纷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械斗等事件;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需要公安部门参与处置的其它相关刑事案件。
D、协调民政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民政机关处置边界地区发生的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事件。
E、协调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国土资源机关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F、协调水利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水利机关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G、协调农业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农业机关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草场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H、协调广播电视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播影视机关处置因广播影视作品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I、协调新闻出版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新闻出版机关处置因出版物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J、协调林业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林业机关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K、靖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党委、政府处置以下事件: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事件。
L、协调新闻中心负责指导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报道。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与县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派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局做好相应工作。
3.1.2重大事件(II级):事发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收到II级事件信息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在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把信息上报县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与县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派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3.1.3较大事件(III级):事发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12小时内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书面报告。收到III级事件信息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在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I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把信息上报县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以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1.4一般事件(IV级):事发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书面报告。收到IV级事件信息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在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V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把信息上报县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以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应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2信息报送及处置
3.2.1县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管理领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通报。
3.2.2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事件的性质、规模,分类处理。当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程度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当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较大(III级)程度时,按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发布。
3.2.3各乡镇党委、政府信息报送及处置
(1)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形成一个覆盖面广、反应灵敏、渠道通畅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
(2)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收集和报送。
(3)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把当地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报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便民族宗教事务局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置问题的主动权。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后期处置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妥善地协助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工作,并组织开展对事件损失的评估工作,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应急保障
4.1组织保障
处置少数民族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发生突发性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涉及的范围,组成处置突发事件的临时领导小组或工作组,按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
4.2人员保障
组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同志组成。
4.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纳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项目支出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4.4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以完善各乡镇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道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讯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5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员所必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4.6人员培训
积极组织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员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5附则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5.1.1预案管理
本预案正式文本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并报县政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同时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
5.1.2预案更新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修订与更新,特别是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工作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与更新的程序是: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审定后报县政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同时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
5.2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参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3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5.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及时、妥善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将可能发生的民族宗教矛盾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公民宗教活动方面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有:
(一)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因具体的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磨擦和纠纷;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等,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二)因不尊重宗教政策,不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信教公民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利益等矛盾而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等;因土地开发、城市拆迁,落实宗教房产、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信教公民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宗教方面大规模聚会,特别是在敏感时期组织的非法聚会;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公民参与的对抗政府的事件等。
二、处突程序
1、接到上级指令后,各社区、村携带必要装备(警棍、头盔、袖标、盾牌、防刺服、对讲机)迅速赶往现场。
2、到达现场后应急指挥员担负现场指挥职责,尽快掌握事件规模、现场事态发展状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协助公安机关疏散围观群众,根据事态规模采取相应措施。
三、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社区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二)指导各镇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
(三)及时掌握本地区民族、宗教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因民族、宗教问题滋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做到心中有数,摸排到人。
(四)有民族、宗教问题的苗头和隐患,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要组织力量做好思想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把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及时控制现场,平息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六)研究处置对策,拿出防控措施;
(七)对个别为首分子进行询问笔录,掌握突发事件的全部情况;
(八)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九)对受蒙骗群众进行教育疏散。
四、注意事项
1、参加应急处突的全体人员要按要求携带装备和防护器材,加强自我保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突人员安全。
2、现场行动时注意对现场周边的警戒和巡逻,未得到现场指挥领导的命令,不得撤离.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好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促进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进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处置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3、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对于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坚持防范、打击、抵御境外敌外对势力的渗透和颠覆。
4、坚持依法处置。对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处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5、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调处,及时发现引发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处置时要坚持“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原则,特别要注意做好劝导工作,慎用警力警械。
6、相信和依靠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爱国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各民族干部群众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特殊作用,及时动员和依靠他们配合政府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一)适用范围
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因新闻媒体、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情感,或因社会有关方面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由于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3、不同民族成员交往过程以及外来少数民族兄弟在经商中因民族习俗、管理等原因引发的摩擦和冲突。
4、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或同一宗教内部信仰、派别、利益等矛盾纠纷引起的纠纷。
5、因土地开发、城市建设、落实宗教房产、风景名胜区公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信教群众的权益,引发信教群众不满而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6、大型宗教活动(圣诞节、香会等)中出现的食物中毒,推挤伤亡等意外事故以及场所中出现的安全事故。
7、宗教大规模非法集会,特别是跨地区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集会以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事端,制造动乱事件。
8、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与对抗政府的事件。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程度、政治敏感程度等情况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较广、影响社会正常秩序、造成较大危害的群体性事件;
(2)发生在敏感时期(包括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期、政治敏感期、民族宗教方面的特殊时期)的突发性事件;
(3)涉及特别敏感的问题或出现械斗等人员伤亡情况的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多、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群体性事件。
3、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参与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的突发性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成立德江县处置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王xx 局长)
副组长:陈xx(副局长)
成 员:安xx 李xx 牟xx
龚xx 亚 x 谢xx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办公室执法大队,由牟秀丽、谢贞贤,同志具体办公。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有关地方处置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对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定性,确定处置方针、原则;
3、审定对外口径,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方式和时机;
4、审议通过事件的总结报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5、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有关机制,提出工作建议,修改应急预案。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执法大队:代表民宗局切实履行牵头抓好维稳工作,认真调查研究,检查各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综合处理民族宗教问题。
2、宗教股:负责情况汇报及工作总结。
三、应急工作要求和基本程序
(一)情况报告
1、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
(1)迅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在20分钟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以便上级定性和决策。遇有新情况,应及时补充说明。
2、信息收集与分析
(1)信息报送时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有可能引发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当地政府应在20分钟内先通过电话向主要领导报告,然后再70分钟内信息报告县委应急办,书面报告必须在80分钟内报告上级。
(2)信息分析:县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及时上报信息。
(3)跟踪和处理: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处理;上级领导对有关事件的指示、指导性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传达。
(二)事件的分级处理
1、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执法大队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如有必要,可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报送程序处理,并及时将分析结果和建议上报县分管领导,
(三)基本工作程序
1、执法大队收到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对事件信息作进一步了解,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批阅,办公室应急及时将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部门处理,并抓好落实。
2、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示后上报县政府。同时,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局领导小组成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赶现场,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理。
(四)主要工作措施
1、按照县政府有关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调用抢险救设备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尽快调集事故的现场需要的施救设备。按照“救人第一”原则,联系医疗卫生和消防等部门设救。
2、根据县政府制定的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到场,共商妥善处置的意见和办法。
3对大型宗教活动发生的意外和群体性上访、斗殴事件,应着重做好信教群众的释疑解惑和疏散工作。
4、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火灾、基建安全事故,指导事故单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和保护财产,并按有关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善后处理工作
(一)由执法大队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后果,总结经验和教训,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民族和宗教事务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在无新的方案时长期有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