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新时期的国际形势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认为可以从制度保障、高校教育队伍建设、网络教育、爱国教育等方式来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原因;对策
一、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具有紧迫性
随着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的发达,不同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也在不断地相互影响着。我们国家的外部情况复杂多变,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与和平演变战略的推进从未停止。此外,各种敌对势力,藏独、疆独等恐怖分子虎视眈眈。新的形势对对国家安全提出新的挑战,我国国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的希望与明天。他们由于生活在和平年代,对西方的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并不敏感,容易成为和平演变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就显得尤其重要。
二、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及其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一)大学生对国家安全的内涵把握不够
在大学生的认知里,国家安全指的是传统的军事上、政治上的,而对非传统的经济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等了解的却不够。在他们的认知里,国家安全等同于间谍、特务、监听这些表面上,而对国家安全的内涵以及对威胁国家安全因素的来源及传播途径缺乏认识。他们了解的途径仅仅是通过一些讲二战的电影、书籍,而这些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是远远不够的。
(二)大学生基本能够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但缺乏责任意识
基本上,大多数的大学生都能认识到国家安全很重要,具有较强的忧患意识。但是,他们错误的认为,国家安全只是政府的责任,与自己的日常生活离的很遥远。责任意识的缺乏使他们不能把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自身联系起来,或多或少地、有意无意地认为“国家安全与己无关”,此种观念和想法是极其错误的。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在《国家安全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三)高校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有待加强
近几年在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下,高校的国家安全教育已经初有成效。高校利用课堂这个主战场,让学生了解当前国际、国内的热门问题。在教学中,向学生渗透国家安全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我国的安全局势,增强对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让大学生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不管以后从事任何工作都能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能够自觉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国家安全教育内容、形式比较单调,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信息的更新需要跟紧时代的脚步。我们现在高校的国家安全教育基本上都融入到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课等内容中,很少专门提及国家安全教育、国家安全意识等字眼。这些教学内容缺乏时代感和系统性,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多集中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缺乏“非传统安全”的教育,这种状况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未形成有效的机制
面对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我国目前的相关信息、知识宣传还不够充分。由于我国和西方不一样的社会意识形态,为了防止西方的糖衣炮弹。有必要对我国的国家安全相关的信息进行管制,因此,有时会造成大学生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有一种神秘感和距离感。此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在以后有待完善。在2013年11月,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说明国家在不断加大对国家安全的重视。
(二)高校国家安全教育工作队伍自身建设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的安全教育缺乏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他们不仅要有专业的知识,还要有坚定地信念,能够用新颖的方式向学生传授最新的国家安全的知识。但是,在现在的高校中从事国家安全教育的教师中,或者是“两课教师”,或是思想政治工作者,这当然有它积极的一面,可以节省人力、财力,但是他们各自的教学都偏向于自身专业理论知识,所具备的国家观、安全理论、军事科技方面知识等相对陈旧,不能更好地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国家安全教育。[1]
(三)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网络阵地尚不健全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追求新事物的大学生而言。网络信息的来自四面八方,有很多野心分子利用网络歪曲事实,蛊惑人心,向大学生传输一些不良思想,非常不利于我国的国家安全教育。
(四)爱国主义观念淡化
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会加深大学生的国家荣誉感,增强国家利益意识,会自觉抵制各种不利于国家安全的信息,与各种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目前,我国大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淡化,学校所进行的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十分僵化,很多都是“形式主义”,内容空洞,空喊口号,教育的效果欠佳。
四、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对策
(一)健全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制度保障,加强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宣传
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必须要有一个制度保障,我们的政府的部门需要根据我国自身的国情,建立起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确保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有方向可循、有法可依,政府部门一直在为此努力。为此,我国出台了《国家安全法》,要组织大学生认真学习,使其遵守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牢记历史,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努力提高自身文化、思想、道德修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报效祖国。各种平台,例如网络、电视、报纸等都是我们最好的宣传工具,不仅仅只是面向大学生,也要使普通民众对维护国家安全有正确的认知。[2]
(二)高校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阵地,应该从课内课外两个方面来引导学生
课堂是我们教育学生的最直接渠道,高校应该开设相关的课程,采用最新的国际国内形势的相关教材,向学生传输最新的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培养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历史责任感,能够清楚的了解我国所面临的复杂国际形势从而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
除了日常的教学,我们还可以采用一些切合90后大学生特点的有效途径如辩论赛、沙龙、案例影视赏析、知识抢答赛、志愿服务、素质拓展训练等,都可以将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融入里面。
(三)充分利用网络阵地,与课内教育相结合
网络的力量不容小视,我国可以建立网络教育阵地,开设网络教室;充分利用大学生热衷使用的QQ、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发适合大学生的网络教育载体,实现新兴网络文化的育人功能,使国家安全意识在网络阵地中实现寓教于乐。
(四)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国家安全责任意识
在平时对大学生进行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我们还要结合国情教育,让大学生能够深深的热爱我们的国家,认同我们社会主义理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正在崛起的大国,是尚未完成完全统一的大国,这是我们国家最基本的国情。[3]要使爱国教育更加深入,就必须针对大学生的教育层次和价值观特点,让他们知道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爱国不是简单地口号,而是发自内心。现在的大学生越来越不了解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对中国传统文化缺乏重视。因此,我们要加大对中国文明史的宣传,让广大学生能够有民族自豪感,从而能够自觉保护国家利益,有国家安全责任感。(作者单位: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钟新春.大学生安全意识研究[D].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学,2013
[2]姜涛.试论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
[3]何莎莎,王天恒.关于“90”后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思考[J].科教论坛,2013(01)
[摘要]GATT安全例外条款在当下已成为某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由于该条款的主体涉及政治性,加之条款文本模糊,使得该条款涉及的相关措施是否具有可审查性以及审查标准成为一道难题。通过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和法理分析,可发现该条款审查权的障碍主要来自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和审查标准的缺失。国际司法机关应在厘清“基本安全利益”概念的基础上,要求成员方善意援用该条款,并对涉及该条款相关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
[关键词]WTO;GATT1994;安全例外
[中图分类号]D9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20)08-0085-05
國家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最早可追溯至1931年《美国-澳大利亚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规定:如果任一缔约方卷入战争,其可以依据国家利益的要求对进出口进行限制。二战后,全球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国家安全条款被纳入关贸总协定之中,也就是今天GATT1994第21条。该条款允许成员方使用更大的主权权力,以保护其国家和主权安全。在逆全球化思潮大背景下,某些国家利用GATT1994第21条存在的模糊空间高筑贸易壁垒,危害了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稳定。为了平衡WTO成员方义务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该条款的模糊性和自我判断导向进行细致的探讨,建立更加清晰的援用规则,也有助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具体案件对成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
一、GATT时期自我判断权的实践
关于GATT1994国家安全例外规则的运用,西方学者普遍认为WTO允许成员方基于自身国家安全需要援用,但究竟是何种情况之下可以援用,则应由成员方“自我判断”(self-judging)。同时,许多西方国家由于该条款涉及政治和国家主权问题,认为援用该条款权限应是不受限制的,WTO成员方依据第21条实施的相关措施亦是“不可审理的”。
在乌克兰诉俄罗斯跨境运输限制案”(以下简称DS512案)之前,在WTO体系内对GATT第21条的自我判断问题讨论主要集中在尼加拉瓜贸易措施案中。1985年,美国里根总统以尼加拉瓜支援邻国武装团体,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理由,援引GATT1994第21条,对尼加拉瓜实施贸易禁运。尼加拉瓜认为美国海军的军事行动影响了该国条约下的权利,寻求成立专家组。美国代表表示:GATT是一个贸易组织,无权对美国国内的国家安全利益以及相关行为的必须要性作出裁判。虽然本案的专家组并未对第21条(b)款(iii)的内容加以审查,但这并不是因为该条款“不可审查”的原因,专家组解释说,原因是专家组并未得到审查该条款的授权。如果第21条的解释完全取决于援引的缔约方,那如何保证该条款不被滥用或用于宗旨以外的目的?由于本案分歧较大,专家组的报告未能通过。
总体来说,WTO一些成员方对于认为GATT第21条不可审理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GATT第21条的文本授予了成员方自我判断的固有权利;其二,国家安全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和一国内政,属于政治问题,GATT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不应对政治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二、安全例外条款的可审查性分析
GATT第21条(b)款中"itconsiders"是成员方自我判断权利来源的关键表述。一些学者认为,GATT通过该表述实际授予了成员方专属权利,允许其自行确定哪些是属于保障基本安全利益措施(ArtuhrE.Appleton,2007)。但有些学者则认为"itconsiders"一词的表述存在误导,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固然应得到尊重,但WTO应对成员方的相关措施进行复审,以防止权利滥用对世贸体系可能造成的危害(Tsai-fangChen,2017)。由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特殊性,因此一些国家将涉及该问题作为一般国际法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审理,以下通过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的实践对该问题的审查权限做进一步分析。 (一)国际法院的审查分析
关于对上述"itconsiders"一词的理解,国际法院在2008年“吉布提诉法国刑事互助问题”一案中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思路。在本案中,法国的观点与本文上述的GATT时期成员方对国家安全问题审查的态度几乎完全一致。法国依据《法国-吉布提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条约》第2条(c)款的规定,拒绝执行国际调查委托书,因为该条约第2条的文本表述均以“iftherequestedStateconsiders...”进行,意味着其赋予了当事国自我决定的权利。同时,法国还认为该问题涉及法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一个国家不应对另一国基于主权、国家安全以及其他相关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进行干涉,因此国际法院对本案缺乏管辖权。
国际法院并未支持法国的观点,虽然国际法院认同该条约赋予了当事国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但法国仍应受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所规定之善意履行之义务的约束,因此,缔约方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妨碍法院行使管辖权。因为即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妨碍了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也可以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管辖。国际法院的观点说明,虽然“自我判断”意味着相关国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因此就排除司法机关的审查。这一点在乌克兰诉俄罗斯过境运输限制案(DS512)中,WTO专家组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
(二)DSB的审查分析
DSB针对DS512案的审查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家组在本案中对与GATT国家安全例外相关的审查权、自我判断、基本安全利益等问题作出了回答。关于管辖权问题,本案被诉方俄罗斯观点认为相关的争议已经超出了成员方之间经贸关系的范围,不属于WTO的管辖。俄罗斯有权依据GATT1994第21条第(b)款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乌克兰则认为:第一,如果GATT第21條是不可裁判的,那就意味着涉及相关与WTO义务不一致的措施将只能由援引方自行裁决其合法性,这涉嫌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第23.1条。第二,如果第21条的标准是“完全的自由裁量”(totaldiscretion),那就没有必要在第21条中区分各种不同的权益类型和情况,所以即便GATT第21条没有类似第20条起首部分对成员方援引相关例外条款的目的进行限制,成员方也应善意援引。因此,乌克兰认为,WTO对该问题具有管辖权,专家组应客观评估相关成员方审查援引第21条之目的和具体措施,以避免某些成员方“追求保护主义目标或对贸易实行变相限制”,杜绝该例外条款的滥用。
对于成员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专家组指出,关键在于分析"itconsiders"究竟是对(b)条款所有情况的修饰,还是部分条款的修饰。专家组注意到,第21条第(b)款第一部分中的“whichitconsiders”一词赋予了成员方关于该措施的很大自由裁量权。第21条(b)款的起首部分之后是三个的分段,是限定起首语中句子的相对条款,以分号分隔,对象分别是(i)“核裂变材料”(fissionable),(ii)武器弹药(arms,ammunition)以及(iii)战争时期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其中(i)和(ii)与(b)款起首部分以"relatingto"一词连接,而该词已被上诉机构解释为要求在措施和采取措施的成员的目标之间建立“目的和手段的密切和真正的关系”。因此,这种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属于客观事实,是应当被客观确认的。关于(b)款(iii)项采用的"takenintimeof"一词连接与(b)款起首部分,专家组认为"takenintimeof"意味着在面对战争或其他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时间性的要求,而这个时间性亦属于客观事实,应当可以给予客观判断。
同时,在广义的解释分析中,专家组采纳了乌克兰主张的观点,认为第21条(b)款的三段分类实际上是对成员方自我判断权的限制——否则这三段分类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必须审查该成员援引第21条第(b)款第(iii)项的动机和措施,以确保其与战争或其他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这并不在成员方自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据此,专家组认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的第三方,除美国外,其他成员方均赞同DSB对俄罗斯基于GATT第21条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管辖。
(三)审查权障碍的国内法视角
很多国家将自我判断权和“政治问题不可诉”解读为拒绝WTO进行相关审查或复审的依据。但如果从分析这种观点背后的国内法逻辑,我们发现DSB对于该条款进行审查的困难根源其实是缺乏相关具体审查标准。
从尼加拉瓜案、阿根廷案到近年的美国钢铝产业232调查案可以看出,美国认为“政治问题不可诉”的观点是一贯的。这种观点可能源自美国国内法中的“可诉性原则”(Justiciability)。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联邦法院只能对“真实且实质的争议”进行裁决。对于超出司法管理范围的政治性案件,不属于联邦法院的裁判范围,因此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应检测案件的“可诉性”,排除那些“不可诉”的案件,而美国宪法中“不可诉”的具体标准可追溯至贝克诉卡尔案(Bakerv.Carr),建立了法院识别“政治问题”案件的五项要点,认为只有符合以下五项要件之一的争议才能被认定为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政治问题”:宪法已明文规定该问题属于政治部门管辖;或者缺乏司法上可发现的和可以掌握的解决标准;或者法院独立作出的判决时,需要政府部门的尊重和协调;或者对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有坚持到底的特殊需要;或者存在出现各部门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能。在英国宪法中,也有类似认为涉及政治问题的案件缺乏可诉性的观点。如在2019年首相强制议会休会一案中,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干涉政治决定,因此在司法制度上亦不存在可诉性。
从英美法的宪法层面进行分析,可以更清楚的理解政治问题缺乏可诉性的理论根源。运用该案确立的五项原则进行检视,可发现GATT第21条的问题既无其他政治部门牵涉其中,也无“有坚持到底的特殊需要”,DSB作为WTO的准司法机关,缺乏审查第21条(b)款,特别是(iii)项的具体审查标准,才是导致相关国家认为该问题“缺乏可诉性”的关键。
三、审查标准分析
正如WTO总干事RobertoAzevedo在DS512案专家组报告发布后对记者所述,“WTO开始调停地区冲突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发展”,那些足够引起国家安全的问题,应在政治范围内进行处理,而不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处理。安全例外的存在是WTO和成员方对于国家主权的充分尊重,它意味着允许成员方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暂时背离WTO成员义务。事实上,在该条款起草过程中,WTO成员就充分认识到这种安全例外不能被用于商业目的,这种宽泛的例外有极大的危险,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在文本中加入“必要”(necessary)一词,以寻求国家主权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平衡。
基于国际贸易法本身特有的入侵性和GATT第21条所述事项的敏感性质,WTO对于国家安全例外审查这类敏感案件,应保持充分克制,給予援引成员高度尊重,在防止成员方滥用第21条逃避WTO义务与维护成员方基本安全利益自由裁量权之间,维持微妙平衡,以防止过度审查可能给成员方主权和国家安全带来侵害。从实践来看,对国家安全例外的审查标准的建立应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
(一)识别“基本安全利益”概念
基本安全利益是司法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起点,只有明确了基本安全利益,才能区分哪些国家行为是非“必要”的,哪些是非“善意”的。该问题早在1982年阿根廷进口限制措施案中,加拿大代表就曾指出:由于GATT第21条并未对“基本安全利益”作出定义,这种模糊空间给予了成员方自行根据需要采取不同措施和解决办法。
WTO专家组在DS512案中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本案中,专家组认为区分“基本安全利益”和“非基本安全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并非所有国家利益都属于“基本安全利益”。专家组认为,只有那些与国家基本职能相关的安全利益才能被界定为基本安全利益,即保护公民和领土不受外部威胁、维护国内法律和公共秩序才应被视为基本安全利益,但专家组又退一步表示:由于各国国家的国情和环境都不尽相同,“基本安全利益”的具体范围一般应由成员方自行界定。专家组在此处明显表现出了游移的态度,一方面谨慎地将“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权利交给成员方,以防止WTO对成员方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又运用狭义解释,将基本安全概念框定在国家基本职能的基本范围内。这种限缩性的解释反应了WTO认为经济安全问题非国家安全问题的一贯立场。
(二)进行必要性分析
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应关注三个指标: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程度、用尽其他一切可能、措施与客观事实的关联性。
首先,关于程度问题,国际法院在审理1985年“尼加拉瓜准军事案”中为我们提供了思路,该案当事方之间的争端之一涉及解释和适用1956年美国-尼加拉瓜《友好、商业和航行条约》第2条第2款(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本条约不排除适用下列措施:...(c)管制为提供军事设施而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武器、弹药和战争工具的生产或贩运,或其他材料的贩运;(d)为履行一方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所必需的,或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
该案中,国际法院并不认同美国基于国家安全条款的辩护理由,认为并未发现尼加拉瓜入侵中美洲地区的威胁,不符合援引国家安全例外的条件。特别重要的是,国际法院指出:“基本安全利益的概念当然超过了武装袭击概念的范围”,如果要引用相关例外条款,必须是有“重大的军事威胁”。按照国际法院的观点,如果美国想要援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豁免或采取某些违背条约义务的措施,就必须充分论证援用该条款的“必要性”。
在“美国限制金枪鱼进口案”(DS381)中,专家组的观点与上述国际法院的观点类似,均将“必要性”与“用尽其他一切可能”挂钩,进行审查。该案中主要涉及的GATT第20条与GATT第21条类似,也给予了成员方援用条款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利。专家组对成员援引GATT第20条“必要性”的解释为:只有在没有其他关税总协定所规定的替代措施的情况下,才有理由被视为是“必要的”。除此之外,该案上诉机构也在报告中解释到:“必要性”应是在GATT第20条和GATT第14条非歧视原则的背景下,以“权衡”(weighingandbalancing)多方因素后所作出的决定。
最后,关注相关措施与客观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也是逻辑推理下的必然,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中,WTO均对成员方的救济措施提出了关联性要求。在DS512案中,专家组指出,在GATT/WTO历史上引用该条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都涉及武装冲突或严重的国际危机,各成员方在援引GATT第21条(b)款(iii)时应保持克制,将军事和安全问题与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分开。从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WTO包括大部分成员方均认为援引国家安全的条款门槛应该是相当高的:1)必须国家面临严重的军事威胁;2)必须证明相关手段是其维护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3)实施的措施必须与事实在客观联系。事实上,这种高门槛也同样能解释为何该条款特别是在WTO时期鲜有成功援用的事实。
(三)善意原则审查
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习惯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法律适用层面的公平价值,缩小案情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也可以帮助成员方在援用相关条款时,符合国际条约和法律的宗旨和目标。
首先,善意原则(goodfaith)的审查标准应从合目的审查的角度出发。WTO将善意原则作为审查标准在历史上早有先例,在“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11条”(DS176)一案中,专家组将善意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7条(条约目的条款)解释为善意原则的一种形式,明确指出WTO的所有成员在实施和解释TRIPs条款时,都应遵守善意原则。而在DS512案中,专家组亦以GATT和《马拉喀什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出发,以合目的论的视角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认为,GATT1994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成员方为了保护非贸易利益而暂时背离WTO法律框架下的成员义务,但这显然不是成员方逃避相关法律义务的借口。如果成员方在WTO法律框架下的义务仅由涉事成员方单方面进行解释,那么会将使第21条的解释置于不可预测的境地,这是对WTO多边贸易体系下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的完全违背。因此,DS512的专家组认为,成员方应当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和31条的义务,善意地解释和适用GATT第21条,成员方不得利用该规则逃避WTO法律框架内的成员义务。 其次,以限制权利滥用的标准审查成员方的“善意”。DSB可通过审查被诉措施对其他成员方的伤害程度,寻求被诉方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成员方和WTO多边贸易体系利益的平衡。善意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被认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突出正面引导功能,后者则体现消极的限制功能,均为成员方权利形式的准则。如在DS176案中,专家组认为,限制权力滥用是善意原则的表现形式,合目的性审查的实质是为了平衡WTO内部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成员方权利滥用,以避免其他成员的权利遭到侵犯。在美国虾案(DS58)中,上诉机构则首次将GATT第20条的例外情况与限制成员方權利滥用联系起来,指出GATT第20条的起首部分已经暗含了对成员善意履行的要求,应通过善意原则来限制成员方的权利滥用,如果允许成员滥用条约权利,可能使其他成员方权利受到贬损。
四、结论
WTO成员方援用本条款的行为本质是处于政治因素的考量,本条款的问题在于如何权衡滥用与成员方自由裁量,而这种平衡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审查。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排他性又使得该问题的审查变得更加敏感。因此,要避免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方主权和国际政治问题的过分干涉,就必须建立清晰且科学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一方面,DSB与成员方都应保持足够的“谦抑”。DSB在审查与GATT21条有关的措施时应保持谨慎克制,通过必要性对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将审查的重点聚焦在背景事实、具体措施等方面,运用目的性和限制权利滥用的标准对成员方的履行善意进行分析,最大限度的防止因为专家组不恰当的结论危害成员方的国家主权权力与国家安全利益。同时,各成员方也应意识到自我判断权利下的国家安全例外不是无限的,不能借以国家安全例外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论文关键词:国家安全;西方政治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
论文摘要:在国际政治中,安全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国家安全思想是国际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各自对“安全”思想内涵的理解不同。科学认识“安全”思想是研究国家安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
十多年前,当东西方冷战结束,世界战略格局重组时,许多人曾预言,人类社会正在从非理性的对抗走向建设性的对话,从无休止的冲突走向互利性的合作,世界可能比以前相对安全。国际形势总体上趋于缓和,一度成为各国政治家和学者的共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同时,中国积极开展多边外交和国际合作,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中国总的安全环境是好的。然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现实无情地昭示人们:国际形势空前复杂,人类社会很不安宁。中国的内外安全环境也已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需求和压力在加大。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人了新的时期,新旧矛盾交错而复杂。中国加人WTO,既要参与又要改造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经济体制。中国经济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贸易战。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对我进行“分化”、“西化”,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9·11”昭示恐怖主义危害上升,新世纪“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因此,在新的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重视国家安全研究,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全面应对新世纪的新挑战。
在国际政治中,安全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现实主义理论代表人物阿诺德·沃尔弗斯很早就提出,安全“是一种价值”,是国际政治研究的“起点”和“落点”。安全思想和国家安全思想在历史上的出现,相对于“安全”及“国家安全”概念,要早得多。早在中国古代重要历史文献《易经》中,就包含着安全的思想,其“泰卦”中的“泰”字,就有通达、安全之意。《易经》中还有这样的说法:“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尚书》也有类似的提法:“思则有备,有备而无患也。”
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人类就有了安全思想,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安全思想。所以说,国家安全思想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展的。国家安全思想又是一个相对的“文化”范畴,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对“安全”思想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或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国家安全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追求不同的安全目标,采取不同的安全手段。
一、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
从词源上讲,“安全”一词来源于英语中的“确定”(sure)和法语的(suf)。在牛津大词典中,其定义为“拥有或足以提供信心,保障和确定的状态”。以此观之,免于安全之困就是拥有发现事物可预见性与认识客观事实的知识和信心。
在现代西方语系,特别是在英语语系中,安全的词汇有两个,分别是Security和Safety,含义都是免于恐惧担心和危险等的状态或感觉,即免于怀疑和不确定。在法语中,表示“安全”含义的也有两个词,即Security和surety,分别表示“感觉”和“状态”。综合来看,“安全”在西方语系中,也表达了两层含义,一种是主观感觉,一种是客观状态,即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动词“使安全”(tosecure)最初也是用来描述人的,后来被用于国家。
现代意义上侧重于国家军事和外交含义的“安全”一词,只是到了18世纪末才被广泛地使用。当时理性主义和启蒙主义盛行,在霍布斯、卢梭和孟德斯鸿等人看来,个人出于寻求安全和自由的目的,通过契约结成国家来保障自身的安全与自由。
西方政治思想中,安全思想在最基本的意义上,是指个体的生命,心灵、躯体及其(主要就人类而言)外在所有物不受任何力量、特别是暴力的侵犯和损害。西方安全思想最早可追溯于作为西方政治思想之本的自然法(NaturalLaw)观念中,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它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还认为:“‘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等,都是自然法”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不存在最高权威时,人处于“纯粹的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中,自然状态是这样一个王国,在这个王国中,人们只被强烈的自然情感所控制。
由于自然状态中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个体都会与其他人发生冲突,正如处于“自然运动”中的其他类型的自然体之间的冲突一样。由于这些原因,自然状态中的生活的确是“贫穷、鳗龋、残忍以及短寿”的,对权力进行角逐的斗争也是根本性的。因此,霍布斯形容这种自然状态是充满暴力和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是一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awar,asisofeveryman,againsteveryman)”。所以,霍布斯最后认为:虽然有多种自然法的原则存在,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必须遵守它,自然法不过形同虚实,人们仍会互相冲突,安全仍不能得到保障。
因此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为了和平与安全的需要,在理性的启迪下,人们便订立契约,各人都放弃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交给某人或某个集体,让他或他们拥有权威和力量来管理社会……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在这里,霍布斯指明国家创建的目的是在于维护和平与安全。
此后,洛克对格劳秀斯的自然法观念,进行了深刻的个人主义改造,也对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攻击,洛克把自然状态看作是“和平、美好意愿、互助以及保存”这样一种状态,并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有三种:生存权、自由权及财产权。洛克断言,人自己的财产权和尊重他人财产的责任同时存在,人的这些权利和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利维坦所决定的。但是,生存和自由的权利不可能被证明,因为它们是显而易见的公理。由此,安全可以得到它最明确、最简洁也最基本的哲理界定:个人安全即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无虞侵害和剥夺,只要其实际行使不侵犯其他个人同等的当然权利;国家安全依照个人/国家之比拟,即国家安享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选择国内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它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同等的当然权利;国际安全即在国家普遍安全的前提下,国际社会处于类似洛克式“自然状态”的那种和平、有秩序和较有道德的无政府状态。
英国学者曼戈尔德(PeterMangold)在《国家安全与国际关系》一书中指出,从词源上讲,“国家安全”是个美国概念,尽管在第四任美国总统麦迪逊(J·Madison)的著作中可找到有关的思想,但它的出现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据他考证,“国家安全”的现代用法最早出现在美国报纸专栏作家李普曼(WalterLippmann)1943年的著作《美国外交政策》(USForeignPolicy)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个提法才成为国际政治中的一个常用的标准概念,成了取代诸如军事事务、外交政策、外交事务等较陈旧词汇的新提法。“安全”一词从指称个人的福利,转移到了国家的专利,个人反倒成了它的手段。国家利益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从罗斯福新政时指国民福利,发展到了冷战时期专指国家安全。
阿诺德·沃尔弗斯对安全作了这样的解释,他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也就是说,安全(security)通常是指没有危险,免于恐惧。安全指以下三种状态:一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二是主观上不产生恐惧,三是后果上不蒙受损失,反之,都是一种不安全。具体到国家安全领域,安全就是指国家不存在威胁,免于恐惧,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内部安全和国家外部安全。传统的国家安全概念主要是指国家的生存不受威胁。就国家外部安全而言,主要是指不存在军事威胁和军事人侵。可以说,战后至今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视权力为国际政治本质的现实主义理论,是地地道道的国家安全观,即现实主义的均势安全观。现实主义的均势安全观,连同自由主义的制度安全观、建构主义的安全共同体观,是目前在西方国际政治领域主要存在着的三种安全理论。
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解体,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原来被冷战掩盖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出来,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针对冷战后安全领域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西方学者提出了“非传统安全”和“新安全”的概念,以示区别于冷战时代的“传统安全”概念。“非传统安全”和“新安全”等概念的提出和思想的发展,大大丰富了国家安全思想的哲理内涵。这些概念涉及的很多问题尚无定论,甚至是学术界根本未仔细讨论过的,有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安全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阐述国家安全思想,但在他们的著作中却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国家安全思想内涵,如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对社会主义问题认识等理论中,都包含着重大的安全意义;列宁在亲自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更是在多方面的理论论述中阐述了有关国家安全的思想,如国家理论、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理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新经济政策”理论等。
中国几代领导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中国面临的不同的国内外环境适时提出了不同的国家安全观。安全观是特定国家对自身所面临客观状况的主观认识,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对自身所处的安全环境和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的感受,并基于自己的历史经验和文化思维分析结果所得出的主观看法。”
毛泽东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所形成的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也是极为丰富的。他在冷战愈演愈烈东西方争夺最激烈的时期,强调我们的国家安全主要是政治上的生存安全。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正是邓小平国家安全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际形势相对缓和,邓小平提出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观,由此提出我们的国家安全是以重视经济发展为主的综合安全观。邓小平国家安全思想可归纳为国家利益、经济发展、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际和平等五个相互关联、逐步递进的逻辑层次,即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立足于国家利益,要以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为固本之源,要努力维护政治安全、实现国内稳定,要提升军事力量、大力反对霸权干涉、维护国际和平。
冷战结束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世界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国内状况的实际出发,在继承前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在“七一”讲话、杜尚别讲话、十六大报告等各个场合的论述,逐渐形成了“合作协调中的共同安全观”,即中国政府的新安全观。中国政府的新安全观,在安全主体上是主权安全,在安全内容上是综合安全,在安全途径上是合作安全;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和平的、合作的、普遍的安全观;它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中国政府的新安全观,是对邓小平国家安全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安全思想,主要是指国家(民族)层次上的安全,安全的基础是共同的安全利益、相互信任和经济发展。只有在双边以及多边的层次上不断推进平等对话,以平等协商的方式消除紧张局势,促进共同繁荣和稳定,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基本方法。中国政府的新安全观,强化了政治理想主义认识,代表了未来人类发展方向的崭新观念。而安全必须是各国的普遍安全。
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享受安全的平等权利。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不到安全,整个世界也就不可能安宁。这种安全思想,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念,又与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观有着本质的区别。新安全观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将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有机结合起来,既突破了传统的安全观,具有涵盖领域广、涉猎内容多的非传统安全的“综合安全”特征,又突出了主权安全在我国国家总体安全中的特殊地位,是既适应世界潮流又符合我国复杂环境现实的大安全观念,显示出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对全球化背景下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既有着足够的重视,又绝不被西方的安全议题和价值取向牵着鼻子走的鲜明立场。
它不仅突出了经济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战略地位,而且还将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以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为基本内容的冷战思维针一锋相对。因此,它又是和平的、合作的安全观念。这种国家安全观念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国家安全的整体水平,也必将有助于扩大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结论
综上所述,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各自对“安全”思想内涵的理解不同。科学认识“安全”思想是我们研究国家安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不可避免的会带有西方的价值观。其中的一些内容,诸如推行人权高于主权、过分强调个人安全而忽视国家作用、利用个人安全来推广西方价值观和民主制度等,这对中国来说,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所以,不能一味的按照西方发达国家所提倡的那样,抛开国家安全的作用,空谈“全人类共同安全”、“共同价值观”、“共同体”等,那样只会为西方发达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借口,推行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创造机会和条件,最终会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当然,以牺牲个人安全来换取国家安全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因为在后冷战时代,由于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出现和兴起,与各种传统安全问题和矛盾交织在一起,往往造成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的不完全统一;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并行不悖的处理好两种安全的矛盾,也是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和慎重考虑的。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政府倡导的“新安全观”,正是在对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安全思想进行有机综合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国家安全思想,某种程度上说是对西方安全思想的超越。这种新安全观,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矛盾,使二者在良睦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健康发展,有望成为国际新安全观的典范。21世纪的中国,将在新安全观的指导下,顺利构建安居乐业、国泰民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