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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项目报告书范本

事项名称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事项类别 业务信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受理机构 省水利厅

决定机构 省水利厅

办理条件

依法应由省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省环境保护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由省水利厅审核后再转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1、符合水功能区划。

2、污染物排放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3、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核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单位变更规模与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审核。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4套):

1、该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一) 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爱理时间。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经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后,提出专家预审意见。

(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或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单独召开专家评审会,须征求相关业务处(局)的意见。

(5)根据技术评审和相关业务处(局)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技术评审和相关业务处(局)审查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利厅在审批该项目前,可以召开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的意见。

(7) 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1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及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厅长审定报厅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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