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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我局近期维稳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信访局:

近期以来(从今年9月开始),我市部分涉军群体频繁到我局上访,要求地方政府为他们解决就业、生活困难、住房、落实社保等相关问题,并以其他地(市)州、外省(直辖市)对部分涉军群体出台的帮扶政策为由,扬言如不解决他们的问题,将再次到省、XX市乃至进京上访。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委政法委12月9日召开的“全市维稳治安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我市的有关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经过认真排查、梳理,分析研判,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军群体维稳工作情况

(一)复员干部情况

我市复员干部共有24名,从2011年6月以来,长期上访,2012年6月19日,幸福镇张振江受他人鼓动到北京上访,2012年8月。灌口镇蒋雯娟、幸福镇张振江之妻黄丽萍再次到北京上访。2012年12月3日,我市复员干部蒋文娟等7名代表到我局递交XX市复员军官诉求书和其他省市对复员干部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明确“告知我局如果不妥善解决他们的诉求,就是爬也要爬到北京上访,一定要得到公平的生存权利”。

1、他们的诉求是:

①解决复员军官从部队复员到地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参照企业军转干部由当地政府出资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

②对已办理退休的复员干部,重新计算待遇标准,从复员之日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新的退休金标准(注:按干部标准核算退休养老金)。

③住房标准按照军队同职务级别干部标准发放住房补贴或进行实物分房,也可以安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注:在2001年以后复员干部在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时有住房补助)。

④在国家未出台大政策前,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基本生活待遇,每月发放300元的住房补贴,发放复员军官医疗保障卡(注:新疆自治区出台了对复员干部的住房、生活救助政策,要求我市也要解决)。

⑤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军官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予以扶持的相关政策。

2、针对他们反映的诉求回复如下:

①按照人社局有关养老缴费政策规定,对无工作单位的按个体征收基本养老金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由个人自由选择缴费基数,对没有接续军龄的可持有效证明到人社局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复员干部在部队领取一次性复员费后,回到地方政府不再给予任何补助,至于执行新的退休金标准,按人社局有关退休政策执行。

③住房补贴是复员干部在部队期间享受的政策,地方没有这项规定,对个别复员干部家庭无固定住房且生活困难的复员干部,我局与有关部门、乡(镇)协调,对符合困难救助和廉租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申报程序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进行登记。

④生活救助政策,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复员干部的各种政策文件。

⑤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干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我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企业下岗志愿兵情况

我市于2010年对有就业愿望的143名企业下岗志愿兵妥善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每月领取公益性岗位工资1050元,受其他区(市)县部分企业下岗志愿兵的影响,从2012 年5月13日以来,互相串联并多次到市信访局和民政局上访,7月25日,我市1名企业下岗志愿兵与周边区(市)县的同类人员到省政府上访。8月27日和9月5日企业下岗志愿兵王秋明等退伍军人到民政局上访,2012年12月4日,部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志愿兵高选太等人再次到我局,提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解决他们的身份、待遇、生活困难等问题,

1、他们的诉求是:

①根据国发[1978]75号、223号文件,尽快确定落实志愿兵“职业军人”的身份、待遇以及政治地位、政治声誉的问题。

②要求按照川企转组[2010]2号文件解决退休志愿兵的解困补助的问题。

③要求按国发[1978]75号文件规定,按干部退休办理,重新结算退休工资的问题。

2、针对他们反映的诉求回复如下:

①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的规定,对服现役的志愿兵在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方面,可按排职干部待遇。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②根据川企转组[2010]2号文件精神,明确享受对象是企业军转干部,企业志愿兵不在此范围内。

③以干部身份办理退休和结算退休工资,按人社局有关退休政策办理。

(三)原8023部队参试人员情况

2010 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部分原8023部队在服役期间参加过核试验的退役人员140名批准享受每人每月250元(2012年执行标准)的参试生活补助。 2011年以来,他们以生活困难为由,不断与省内绵阳、资阳、乐山等地部分退役军人串联到省政府上访,同时准备于“十八”大期间进京上访。9月14日,接到XX市民政局通报:“9月15日我市8023退役人员与金堂、青白江的同类人员乘火车到北京,要求做好当地重点人员的稳控和掌握他们的动向”。我局及时将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和乡镇报告后,并配合市政法委、维稳办、信访局、公安局及涉及乡镇对重点人员杨建国取得联系,得知确实是有到京的可能,而且是分期分批的与外省的同类人员在北京汇合后到总部上访。9月15日市上有关部门和所属乡镇经过认真耐心的做工作、劝说和开导,将我市3名8023的退役人员从成都火车站劝回。

1.他们的诉求是:

①纳入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

②提高参试补助标准

③每年安排体检一次的问题。

2、针对他们反映的诉求回复如下:

①,《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是由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文,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如8023退役人员却因受核辐射影响,经本人到所在乡镇进行申请,报市民政局,经复查机构的结果,符合享受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的,按规定办理。

②参试生活补助是由民政部制定的补助标准,而且每年都在原标准上增加,地方无权自行提高标准。

③8023退役人员的体检,由XX市民政局统一安排区(市)县集中进行体检,自2007年组织体检一次后,目前,XX市民政局未下达体检通知。

(四)原89740部队取消生活待遇人员的情况

2010 年4月至今,我市按照省民政厅、XX市民政局的有关会议要求,取消了71名不符合享受涉核人员生活补助的原89740部队退役人员后,他们以其他省还在享受待遇为由,不断到省民政厅和我局上访,要求恢复他们的待遇。2012年1月以来,这部分群体已多次到信访局和民政局上访。6月5日中旬,我市退役人员杨洪连会同其他(区)市、县的同类人员分别到XX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上访,省民政厅优抚处按照涉军文件的规定,要求他们在看了文件之后作出书面保密承诺,对文件内容不得外传和散布。12月12日,他们再次到市信访局和民政局上访。

1、他们的诉求:

要求恢复待遇和见取消参试待遇的文件。

2、针对他们反映的诉求回复如下:

2009 年12月,根据四川省民政厅有关会议精神“省民政厅接到民政部电话后通知,从2010年元月1日起,原89740部队及所属89741至89748部队中,凡不属于原89746部队三营八连退役人员已享受参试待遇的一律取消”。XX市民政局于2010年元月21日召开专题会明确:要按民政部的要求必须取消,但因考虑2月、3月有春节、两会,根据实际情况,成都地区定于2010年4月1日取消。我市根据省、XX市的会议精神,于2010年3月28日召集涉及89740退役人员的乡镇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就4月取消这部分人员参试待遇的会议精神作了传达,同时要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至今我局未收到有关恢复参试待遇的文件。

二、立福宝塔和宝山塔陵园墓(塔、牌)位协议受让存在着不稳定的情况

虽然前期受让工作解决了绝大部份客户的实际问题,但由于在宝山塔陵园和立福宝塔当时的炒买、炒卖过程中管理混乱,原始资料的缺失,给摸底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至使其摸底数据有一定的缺陷,从目前受让资金情况来看,表现还有1834万余元的差额,但其后续受让金额还不止于此。一是因为:前期受让资金中有部份是摸底遗漏的客户,有部份是由原自用而改为受让的,这两部份客户所用的资金是没有包含在前期摸底的资金总额。二是借他人身份证购买墓(塔、牌)位的客户。其受让问题还没有得以根本解决。在两塔陵炒买、炒卖中,出现了许多客户借别人身份证购买墓(塔、牌)位的情况,受让政策所限,绝大一部份借他人身份证购买墓(塔、牌)位的客户受让行为难以实现,而他们一直反映这一问题。三是立福宝塔和宝山塔陵园客户所购的墓(塔、牌)位在要求办理协议受让手续时,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提出无理要求,至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同时客户也借此机会,四处上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三、建议:

(一)我市部分涉军群体维稳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民政部门要作好牵头、协调工作,制定处置预案,涉及部门乡(镇)要认真排查,深入研判,拿出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关心部分涉军群体的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维稳责任,做好稳控工作,防止再出现上访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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