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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标语

一、 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物管处安保人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原则上群体性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或涉事主管部门负责处置。事件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系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相关专项组处置范围的,由专项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处置;不属于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相关专项组处置范围的,由县委维稳办负责牵头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牵头处置。

2、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预警机制,对矛盾纠纷注重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调处,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化解的了、处置得好,努力把问题和苗头防于未然。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要求,坚持教育疏导为主,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使参与和围观的人数不再继续增加,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依法办事、妥善处置的原则。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4、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的原则。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规模、影响、现场情势、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使用处置性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需要动用处置性警力的,必须准确把握出警时机,做到有理有节,既要防止使用处置性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得当导致矛盾激化,又要避免处置性警力和措施当用不用而贻误战机,致使事态失控。

5、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二 分级标准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一般(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三个等级。

1、一般群体性事件(ⅲ级)

一般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简单、规模不大。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事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规模较大,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县政府机关或其他要害部位,事态可能扩大的;

(2)发生聚众堵截公路、拦截车辆,可能导致堵塞辖区公路主干道,致使公路运输中断的;

(3)发生100人以上或参与车辆在10辆以上的;

(4)发生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5)发生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去省、市、赴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6)发生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发生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可能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规模很大,对抗性特征突出,对当地和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县以上国家机关和要害部位,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国家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发生人数较多堵截公路、拦截车辆,导致公路运输中断的;

(3)发生2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10人以上受伤或3人以上死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

(4)发生300人以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并呼喊、张挂诽谤性、煽动性口号、标语、横幅,事态可能失控或造成政治影响的;

(5)发生人数较多去省、赴京非法聚会和集体上访,有过激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6)辖区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辖区内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等的群体性事件;

(7)发生100人以上的涉外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外交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发生200人以上或者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9)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10)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 预警性信息流转程序

各安保人员发现各类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应立即上报县委办、县府办XX县委维稳办。县委维稳办根据本部门上报和上级通报所掌握的信息,分析、研判,属于市、县处置范围或涉及敏感问题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根据县领导指示,组织、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乡镇、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议事专项组、涉事主管部门。

四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分级响应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并按要求立即到位,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1、应急处置指挥部

(1) 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维稳办和行政中心物管处成员。按不同响应等级开展工作。

(2) 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相关规定和现场情况决定现场处置工作措施、任务分工、警力和劝返力量的配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依法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

2、现场指挥部

(1)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分管负责人XX县级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公安局、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专项组牵头单位、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和安保队组成。按不同的响应等级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2.1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相关规定和现场情况决定现场处置工作措施、任务的分工,警力和劝返力量的配置。

2.2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2.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2.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2.6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依法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

2.7根据县委、县政府或上级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2.8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五 现场处理

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现场控制

现场控制工作原则上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根据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最先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应当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搜集现场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当在报告领导的同时,根据现场态势变化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在控制过程中,要及时采取分隔、封锁、现场管制或引入某一封闭场所等措施,避免事件的围观者和参与者增多。县公安局根据需要,派出一定数量的便衣民警搜集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并适时依法查处和打击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2、现场劝返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未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先进行疏导和劝返,在劝返小组到达现场前,劝返工作由涉事单位、行为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来源地乡镇要按照分工原则,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异地群众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3、保卫工作

行政中心安保部配合公安机关要做好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保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确保现场要害部位和领导的安全,保护现场群众和现场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配合医疗机关及时抢救、转送受伤人员。

六 工作纪律

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根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民警在参加现场处置工作时,要严格依法办事,防止由于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授人以柄。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采取处置措施。

七 劝返力量

1、劝返力量的动员

(1)人员来源。现场劝返人员原则上由突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来源地的乡镇XX县相关部门,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中心物管处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调集县相关部门和其他地方的机关工作人员。

(2)动员体系。各乡镇党委、政府XX县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劝返力量的应急动员体系,确定应急动员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及全天候联系方式报县政府应急办、县委维稳办备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迅速做好劝返人员的组织动员和编组工作,确定各组负责人和联络员,并按要求迅速到达指定地点。

2、劝返力量的配置原则

城区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置。

(1)群体性事件现场参与人数在50人左右的,配置疏导和劝返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0名。

(2) 群体性事件现场参与人数在100人左右的,配置疏导和劝返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0名。

(3)100人以上参与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和劝返工作人员配置,由现场指挥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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